第 19 节
作者:
热带雨淋 更新:2021-09-13 06:53 字数:5230
苏联共产党。据当时给溥仪当翻译的格奥尔基·佩尔米亚科夫回忆:“他当
然被拒绝了。”不过,溥仪并不明白他何以被拒绝。
“共产党中连一个皇帝都没有吗?”他向苏联内务部官员提问。
“没有。”苏联内务部官员回答。
“真遗憾。我头一个加入就好了。”
为了达到留居苏联的目的,表现其进步,溥仪真可谓“使尽浑身解数”
了。
历史和历史人物的性格都极为丰富多彩,它所衍生的各种情节、细节、
人物的语言和行为方式常常既有其普遍性,又有其独特性;既有规律可寻,
而又出人意表。就求生、讨好、力图减轻罪责等方面来说,溥仪的行为反映
出某一类人共同的性格,但是,身为战犯而企图加入苏联共产党,这又只能
是久居深宫,不知世事的溥仪的独特行为。谁也不会想到这位皇帝竟是这样:
既聪明,又愚笨;既可笑,又可气。
从这里,是否能悟到将历史人物写“活”的某些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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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奸末日审判记
中华民族富于爱国精神,日寇侵华期间,广大军民英勇抗战,创造了无
数顶天立地、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但是,也有少数败类,印帐碌校ⅰ?br />
作伥,堕落成为汉奸。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为了伸张国法,惩处奸邪,进
行了长达年余的对汉奸的审判。
天网恢恢
南京伪政权的头号汉奸汪精卫早在1944年11月即病毙日本。1945年8
月日寇宣布无条件投降后,伪国民政府代主席陈公博即仓促召集会议,宣布
解散,至此,南京伪政权彻底倒台。汉奸们自知末日将到,惶惶不可终日。
伪考试院院长陈群当即服毒自杀。陈公博在观望形势,自感不妙后于8月25
日携带妻子及伪国民政府秘书长周隆庠、伪安徽省长林柏生等7人逃往日
本。其他汉奸或设法改变身分,或奔走权门,或销声匿影,企图逃脱或减免
罪责。
抗战后期,周佛海等少数汉奸发现形势不妙,便见风使舵,千方百计地
和重庆国民政府接上关系。当时,国民政府为了分化和利用敌人,曾经应允
他们戴罪图功。抗战胜利时,由于这一胜利来得很突然,国民政府远在四川,
而中共所领导的八路军和新四军则深入敌后,因此,国民政府一度采取权宜
之计,委任并责令周佛海等人负责维持“地方治安”。但是,在国民政府的
势力到达长江下游地区,京沪一带已顺利在握时,国民政府便展开行动,以
各种方式缉拿汉奸,归案法办。古语云:“天网恢恢。”往日仗势为非,不
可一世的汉奸们大部分成了瑟缩待罪的囚徒。
1946年,对汉奸的审判陆续在各地展开。4月3日,伪新民会副会长缪
斌率先受审,8日,被判死刑,5月21日执行,成为第一个受审并伏法的汉
奸。接着,陈公博、周佛海、褚民谊、陈璧君等一一被推上审判台。
陈公博明正典刑
陈公博原任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部长。1940年追随汪精卫投敌,曾任
伪中央政治委员会委员、立法院长、军事委员会政治训练部部长。1940年5
月,1943年3月两次作为伪国民政府特使访问日本。1944年11月,汪精卫
病死后,陈公博任伪国民政府代理主席,国防最高会议主席、行政院院长、
军事委员会委员长,成为继承汪精卫的头号汉奸。
1946年3月18日,江苏高等法院对陈公博提出起诉,罪状共10条:1。
缔结密约,辱国丧权;2。搜索物资,供给敌人;3。发行伪币,扰乱金融;4。
认贼作父,宣言参战;5。抽集壮丁,为敌服役;6。公卖鸦片,毒化人民;7。
改编教材,实施奴化教育;8。托词清乡,残害志士;9。官吏贪污,政以贿成;
10。收编伪军,祸国殃民。4月5日,江苏高等法院对陈公博进行公开审判。
陈公博被捕后,即书写《八年来的回忆》,为汪伪政权辩护,声称“南
京政府五年半中,可以说无日不与日本斗争。”接到起诉书后,又精心起草
《答辩书》,声称他本人“对汪先生的行动是反对的”,企图减轻罪责。4
月12日,江苏高等法院宣布:“陈公博通敌谋国,图谋反抗本国,处死刑,
褫夺公权终身。全部财产,除酌留家属必需生活费外,并予没收。”宣判后,
陈妻李励庄不服,以陈公博在1940年就与军统局取得联系为理由,声称“被
告虽降身忍辱于伪组织,而其秘密效忠中央之事实不可淹没”,申请复判。5
月16日,最高法院驳斥了李励庄的要求,核准原判。6月3日,陈公博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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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周佛海幸免一死
周佛海原任国民党中央宣传部长。1938年12月随同汪精卫叛逃。历任
汪伪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财政部长、中央政治委员会秘书长、
行政院副院长、军事委员会副委员长、上海市长等职。
1946年10月,首都高等法院以“与汪兆铭勾结敌寇、秘密媾和,共同
组织伪国民政府”,“滥发纸币,扰乱金融,供给敌人金钱物资”等罪名提
出起诉,其律师章士钊等则提出,周曾向中央投诚自首,并曾接受戴笠命令,
设计铲除敌伪特工头子李士群等,要求减刑,周本人也声称:“被告参加所
谓和平运动,行为容或错误,但是动机确是在救国家”。同年11月7日,首
都高等法院判处周佛海死刑。判决书称:“(被告)在国家危急之秋,脱离
抗战阵营,私通敌寇”,“只图逞个人政治之野心,不顾国家民族之存亡”,
“纵树微功,难掩巨过”。判决后,章士钊等及周妻杨淑慧申请复判。1947
年1月20日,最高法院宣布坚持原判。
同月25日,陈果夫、陈立夫致函蒋介石,认为周在抗战胜利前一年能依
照第三战区的预定计划,在京沪一带暗中布署军事,使得“胜利后江浙两省
不致尽陷于共党之手,国府得以顺利还都”,“不无微功”,希望免其一死。
同年3月,蒋介石致函司法行政部,证实1945年6月,曾命戴笠转告周佛海:
“如于盟军在江浙沿海登陆时能响应反正,或在敌寇投降后能确保京沪杭一
带秩序,不使人民涂炭,则准予戴罪图功,以观后效”。3月27日,国民政
府明令减刑,改判周佛海无期徒刑。1948年2月,周死于狱中。
褚民谊依法枪决
褚民谊是汪精卫的连襟。1932年汪精卫任行政院长时,褚民谊任秘书
长。
1939年,汪精卫在上海召开伪国民党六全大会,褚民谊被推为中央监察
委员会常务委员,后任伪中央党部秘书长。汪精卫组织伪国民政府后,褚民
谊任行政院副院长兼外交部长。其间,一度出任伪政权驻日大使。1945年7
月,调任伪广东省省长兼广州绥靖主任、保安司令。
被捕后,褚民谊也写过一份题为 《参加和运自述》的自白书,诡称之所
以叛国投敌,目的在保全国家,保障沦陷区人民,动机“单纯简洁,殊不自
以为有罪”。1946年4月,江苏高等法院在起诉书中指责褚民谊“首奉汪逆
之命”,与伪维新政府、伪临时政府商洽改组伪国民政府,是除汪精卫以外
的“叛国元凶”。同时指责褚在任伪外交部长期间与日寇订立《中日基本条
约》、《中日同盟条约》,发表《中日满宣言》等罪行。褚民谊拒不认罪,
反称:“蒋先生是主张抗战救国,汪先生是主张和平救国,彼此主张不同,
而救国则一。”同月22日,江苏高等法院宣布对褚民谊处以极刑。5月,褚
妻陈舜贞声称:褚“深入虎穴”,目的在援助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的沦陷区人
民,要求复审。29日,最高法院驳回陈舜贞的请求。8月23日褚被枪决。
陈璧君终身监禁
陈璧君是汪精卫的老婆。曾任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1938年12月随汪
精卫自重庆出逃。后任汪伪政权中央政治委员会委员、伪国民党中央监察委
员、广东政治指导员。江苏高等法院在起诉书中指责其有操纵粤政,断绝抗
战物资来源、与汪同恶共济,主持华南特工情报,用人行政,一切仰敌鼻息
等四条罪状。起诉书称:“终汪逆之身,凡伪政府所有背叛中央,献媚敌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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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诡计,被告无不从旁赞助。”
审判中,陈璧君傲慢骄横,声称汪精卫主和“目的亦在救国”。同时,
矢口否认主持华南伪特工一节。判决时,法院驳斥了她的“和平救国”的谬
论,但也因证据不足,撤消了对她主持华南特工的指控。4月22日,陈璧君
被判无期徒刑。
判决后,陈璧君表示不服,但她表示绝不上诉,因为上诉结果不会两样。
其女汪文恂聘请律师申请复判,被驳回。此后,陈璧君即被长期监禁,1959
年6月,死于上海监狱医院。
王揖唐装病闹庭
王揖唐原是段祺瑞的心腹死党。1937年12月,王克敏在日本帝国主义
扶植下,在北平组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王揖唐任常务委员、内政部总
长等职。汪伪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王揖唐任考试院长。1940年6月,王揖
唐继王克敏之后任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1943年,王因汉奸集团的内部
矛盾,被迫辞职,仅保留汪伪国民政府委员一项头衔。
1945年12月,戴笠在北京借宴客为名,逮捕华北地区汉奸时,王揖唐
正在医院里养病,但不久即逮捕归案。审判时,王假装病重,要人用帆布床
抬他上法庭。他一言不发,拒绝回答任何问题。法院当局不得不宣布,如不
开口答讯,将视同缺席审判,依法制裁。这使他不得不改变策略。当时,审
判长何承焯曾在他的手下当过法官训练所教务主任,于是他便当庭声称,何
不配审他,对何说:“你赶快给我回避,让政府另换法官审讯,我王某自会
语语吐实,有的是话要说。”第二天,王揖唐又在报上刊登启事称:“如谓
揖唐系大汉奸,则该审判长为揖唐统治下之小汉奸。今以小汉奸而审大汉奸,
天下后世其谓今日为如何世耶!”
在闹庭的同时,王揖唐又聘请律师出庭辩护,并向南京国民政府检举何
承焯。后来,河北高等法院另行派人审理,判处王揖唐死刑。王不服,两次
上诉。1948年9月,南京最高法院复议,维持原判。同月10日,王揖唐在
北平第一监狱被处死。
梁鸿志伏法上海
梁鸿志原是安福系政客,在日本华中派遣军的卵翼下,于1938年3月
28日在南京成立“中华民国维新政府”,梁任行政院院长。汪伪南京政权成
立后,梁任监察院长。汪死后,改任立法院长。
抗战胜利后,梁鸿志四处避匿,均感不是安全之计,被迫投案。他在自
白书中承认“对于国家立场,未经兼顾,此自是个人之昏愦糊涂,不能辞免
罪责者也”,但是,他旋即又起草辩诉书,对自己的罪行一一作了解释。1946
年6月,上海高等法院公开审理梁案。梁鸿志除聘请多名律师为自己辩护外,
又多方收集有利于己的证据,企图幸免。25日,上海高等法院判处梁鸿志死
刑。梁及其家属不服,向南京最高法院上诉。10月24日,最高法院核准原
判。执行时,梁在遗嘱中声称:“此乃佛语所谓前生罪孽。”他并对检察官
说:“我是懂法律的,执行时间未免太快!”
周作人铁窗十年
周作人原系鲁迅之弟,五四以后著名的新文化运动作家。自1939年起,
历任伪北京大学教授、文学院院长、华北政务委员会常务委员兼教育督办、
东亚文化协会会长等职,是著名的文化汉奸。
1946年6月,首都高等法院对周作人提出起诉,指控他担任伪职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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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日人为教授,遵照其政府侵略计划,实施奴化教育,推行伪令,编修伪
教科书,成立青少年团,以学生为组织训练对象,启发其亲日思想等罪状。
周作人则声称他参加伪组织的动机是“维持教育,抵抗奴化”,“前后六年,
无日不与敌方兴亚院及伪新民会在争持磨擦之中”,要求宣告无罪。庭审时,
法官斥以“身为人师,岂可失节”,同时责问他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