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 节
作者:希望之舟      更新:2021-05-23 21:19      字数:4815
  υ俗鞅涞酶岜恪⒀杆佟⒂行Ю锤纳迫υ俗鞯墓δ芑疲恢治耸迪帜持稚缁岫星擅钋恐频纳杓啤4右恢忠斐9嫜档姆桨缸湮硪恢制毡榛嗍拥姆桨福且砸恢掷繁淝ㄎ〉模涸?7和18世纪,规训机制逐渐扩展,遍布了整个社会机体,所谓的规训社会(姑且名之)形成了。
  在整个古典时代有一种全面的规训普及趋势。边沁的权力物理学是对这一趋势的承认。规训体制网络开始覆盖越来越大的社会表面,尤其占据了越来越不是社会边缘的位置。规训体制的扩散证明,原来所谓的孤岛、特殊场所、权宜之计或独特的模式已变成一般的程式。奥伦治亲王威廉或古斯塔夫二世的虔诚的新教军队所特有的规章条例变成了欧洲所有军队的规章条例。耶稣会的模范大学,巴坦库或德米亚仿照施图尔姆(Sturm)“的先例办的学校,提供了一般的教育规训形式的草样。海军和陆军医院的管理方式提供了18世纪彻底整顿医院的模式。
  但是,规训体制的这种扩展无疑仅仅是各种更深刻进程的最醒目的方面。这些进程包括下述方面:
  1.纪律的功能转换最初,纪律用于消除危险,束缚无用的或躁动的居民,避免大规模聚会造成的烦扰。现在它们则被要求起一种积极作用,因为它们正在变得胜任这种作用,能够强化对每个人的利用。军事纪律不再仅仅是一种防止军队中出现抢劫、开小差和不执行命令现象的手段,而已变成一种使军队得以存在的基本技术。它使得军队不是一群乌合之众,而是一个统一体,并因此而增强战斗力。纪律能够增强每个人的技能,协调这些技能,提高军队运动能力,增强火力,扩大进攻面而又不减弱攻击强度,增强抵抗能力等等。工厂纪律一方面依然是强制工人遵守规章和尊重上级、防止盗窃和其他损失的方法,另一方面也愈益用于提高各种能力、速度、产量,从而增加利润。它依然对人的行为施加一种道德影响,但是,它愈益从后果的角度来对待行为,把各种肉体引入一种机制,把各种力量引入一种经济系统。17世纪,教区小学建立之初,关于这些小学的论证首先是消极的理由:那些无力教育子女的穷人使他们的孩子“对自己的义务一无所知:由于他们生活艰难,本人就没有受到良好教育,因此,他们不可能给予他们自己从来没有的良好教育”。这就导致了三大问题:不信上帝,懒惰(随之而来的是酗酒、淫秽、偷窃、抢劫)以及形成乞丐集团。后者随时都会骚扰社会秩序,“实际上将要耗光主官慈善院的基金”(Demia,60一61)。但是,到了(法国)革命之初,初等教育的目的之一被规定为“增强”、“发展体魄”,培养儿童“准备在将来从事某种机械工作”,使他有“一对敏锐的眼睛、一双灵巧能干的手以及雷厉风行的习惯”(塔列朗[Talleyrand]“给制宪议会的报告,1791年9月10日,转引自I.eon,106)。纪律越来越成为造就有用人才的技术。从此,它们就从社会边缘的位置脱颖而出,愈益远离排斥或赎罪、禁闭或隐居的形式。从此,它们与宗教教规和修道禁地(enclosure)的联系就逐渐疏远了。从此,它们也扎根于社会中最重要,最核心和最有生产性的部分。它们逐渐加入某些重大的社会职能中:工厂生产、知识传授、技能传播、战争机器。从此,人们也看到了在整个18世纪发展起来的两种趋势:增加规训体制的数量和规训现存机构。
  2.规训机制的纷至沓来当规训设施愈益增多时,它们的机制有一种“非制度化”、从它们过去在其中进行运作的封闭堡垒脱颖而出、“自由”流通的倾向。沉重严密的纪律被分解,变成可转换、可调节的、灵活的控制方法。有时,封闭机构给自身内部的特定功能增添一种对外监视作用,在自身周围形成一个边缘控制地带。譬如,公教学校应该不仅仅培养驯顺的儿童,而且应该能够监督家长,获得关于他们的生活方式、经济来源、宗教态度和道德状况的信息。学校能够成为小型社会观察站,甚至能深入到成人中间,对他们进行定期监督。在德米亚看来,学生表现不好或旷课,是学校走访邻居的正当借口,尤其是在有理由认为家长可能不说实话的时候。学校也可以走访家长,了解他们是否知道教义问答和祈祷文,他们是否有决心根除子女的缺点,房间里有多少张床,如何安排睡觉,走访结束时可发放些救济金,或送一幅宗教画,或提供必要的床(Demia,39一40)。同样,医院也愈益被视为对医院外居民进行医学观察的据点。在1772年主宫焚毁后,有些人提出,这些庞大、杂乱的建筑应该被一系列较小的医院所取代。后者的功能不仅是接待该区的病人,还应包括收集信息,注意各种地方病或传染病现象,开设门诊部和施药所,给当地居民提出忠告,使当局及时了解当地卫生状况。
  人们还看到,规训方法的传播并不是以封闭机构的形式,而是表现为观察中心在整个社会的散布。宗教团体和慈善组织长期以来就起着“规训”居民的作用。从反宗教改革运动”到七月王朝的慈善事业,这方面的建议层出不穷。它们的目的或是宗教方面的(进行宗教和道德宣传),或是经济方面的(济危扶贫和鼓励劳动),或是政治方面的(压制不满和骚乱)。这里只须用巴黎各教区慈善协会的条例作为例子。按照条例,各协会管辖的地界应分成区和更小单位,协会成员也照此分工。他们应定期巡视各自负责的区域。“他们应努力消除声名狼藉的场所,烟草商店,人体教学课堂——,赌场,公开的伤风败俗现象,亵渎神明的言行以及其它任何被他们获悉的不端言行。”他们还应对穷人进行个别探访。条例中规定了所需了解的情况:居住是否稳定,对祈祷有多少认识,是否参加圣礼,是否掌握一门手艺,道德状况如何(以及“他们是否因自己的过错而陷于贫困”)。最后,“他们应该通过巧妙的提问了解他们在家里的表现;是否与邻居和睦共处,是否精心地培养子女对上帝的畏惧,……是否让不同性别的大龄子女分开睡觉,是否允许家中尤其在大龄女儿中有放荡或勾引男人现象。如果对他们是否正式结婚有怀疑,就应要求他们出示结婚证明。”K〕
  3.对规训机制的国家控制在英国,长期以来由私人团体行使社会规训的职能(见Radzinovitz,203一214)。在法国,虽然这种职能的一部分依然属于教区协会或慈善协会,但另外的而且无疑是最重要的部分则由警察机关接管了。
  一支集中的警察组织长期以来,甚至在当代人眼中,都被视为王权专制主义的最直接体现。君主希望能够有“自己的司法官员,他能向他们交代自己的命令、委托或意图,后者则执行命令和国王私人密令”(第一任治安大臣杜瓦尔{Duva]的信笺,转引自FunckBrentano,I)。实际上,治安长官与在巴黎的治安大臣在接过某些原有的职能——搜捕罪犯,城区监视,经济和政治监督——时,把它们转移到一个单一的、严格的行政机器中:“来自四周的各种力量和信息,最终集中于治安大臣。……是他转动所有的轮子一起来产生秩序与和谐。他的管理效果可以与天体运动相媲美”(DeSES-sarts,344&528)。
  然而,虽然警察作为一种制度确实是按照一种国家机构的形式组织起来的,虽然它确实是与政治统治权的中枢直接相联,但它所运用的权力,它所操作的机制,它的对象都是特定的。这种机构必须与整个社会机体有共同的范围。这不仅仅是在时空的边界极限方面,而且在它所关注的细枝末节方面。治安权力必须“遍及一切事物”。这不是指国家整体或作为君主的有形和无形实体的王国整体,而是指细如尘埃般的事件、活动、行为、言论——“所发生的一切”。如用叶卡捷琳娜二世在“大训示”中的话说,警察关注“每时每刻发生的事情”、“微不足道的事情”(对《起草新法典的训示》的补充,1769年,第535条)。有了警察,人们就生活在一个无限的监督世界里了。这种监督在理想上力求把握社会机体的最基本粒子、最短暂的现象:“治安长官的部门是最重要的。它所包容的对象在某种意义上是确定的,但人们只能通过一种相当细致的考察才能认识它们”(Delamare,前言):政治权力微分。
  为了行使这种权力,必须使它具备一种持久的、洞察一切的、无所不在的监视手段。这种手段能使一切隐而不现的事物变得昭然若揭。它必须像一种无面孔的目光,把整个社会机体变成一个感知领域;有上干只眼睛分布在各处,流动的注意力总是保持着警觉,有一个庞大的等级网络。按照巴黎市长的意见,巴黎的这个网络应包括48名警察分局局长,20名视察员,定期付酬的“观察员”,按日付酬的“密探”,领赏钱的告密者,另外还有妓女。这种不停的观察应该汇集成一系列的报告和记录。在整个18世纪,一个庞大的治安本文(policetext)借助于一种复杂的记录组织愈益覆盖了整个社会(关于18世纪的警方记录,见Chassaigne)。与司法书写或行政书写的方法不同,在这里记录的是行为、态度、可能性、疑点——是对个人行为的持续描述。
  应该指出的是,虽然这种警察监督完全“控制在国王手中”,但它不是按照单一的方向运作。它实际上是一个双向接收体系。它在操作司法机制时必须符合国王的直接意愿,但是它也能对下面的请求做出反应。著名的“密和”,即盖有国王私空的命令,长期以来是专制王权的象微,使拘禁在政治上名声扫地。但实际上,密和是应名门显贵、宗教首领、地方要人、亲朋邻里和教区牧师的要求而发出的。密礼的功能是用禁闭来惩罚一系列不够刑罚的行为,如骚扰、煽动、不服从、品行不端。这些东西都是勒杜想从他所设计的完美城市中排除的。他称之为“对无人监督的破坏”。总之,
  18世纪的警察给自己的角色——追捕罪犯的司法助手,对阴谋、反抗运动或造反进行政治监视的工具——增添了一种规训功能。这是一种复杂的功能,因为它把君主的绝对权力与散布在社会里的最下层权力联系起来,因为在这些各不相同的封闭的规训体制(工厂、军队、学校)之间,它扩展出一个中间网络,在它们不能干预的地方它进行干预,对无纪律空间加以规训。它填补空白,把这些空隙联结起来,凭借武装力量来维持一种间隙纪律(interstitialdiscipline)和一种元纪律(meta-disciPline入“借助一支高明的警察队伍,君主就能使民众习惯于秩序与服从”(Vattel,162)。
  18世纪警察机构的建立,鼓励了纪律的推广,使之具有与国家本身相同的范围。虽然它是以最公开的方式与超越常规司法运作的各种王权活动相联系,但是不难理解为什么警察当局对司法权力的重新安置只是表现了轻微的抗拒,为什么至今它从未停止以日益沉重的压力把自己的特权强加于司法权力之上。无疑,这是由于它是司法系统的世俗臂膀。但这也是由于根据它的范围和机制,它远比司法体制更能与一种规训类型的社会合而为一。但是,若以为规训功能被一种国家机构一劳永逸地占有了,那就错了。
  “规训”既不会等同于一种体制也不会等同于一种机构。它是一种权力类型,一种行使权力的轨道。它包括一系列手段、技术、程序、应用层次、目标。它是一种权力“物理学”或权力“解剖学”,一种技术学。它可以被各种机构或体制接过来使用,如“专门”机构(19世纪的罪犯教养院或“改造所”),或者是把它作为达到某种特殊目的的基本手段的机构(学校、医院),或者是发现可以用它来加强或改组自己内部权力机制的!口权威机构(有时间的话,我们应该论述家庭内部关系,尤其在父母一子女单位中,是如何吸收了自古典时代以来的外界模式而被“规训”的。它们首先吸收的是教育和军队模式,然后吸收了医学、精神病学和心理学模式。这就使得家庭成为考虑正常与不正常的规训问题的一个最佳起点),或者是把纪律作为内部运作原则的机构(自拿破仑时代起,行政机构开始实行纪律),或者是以确保纪律对整个社会的统治为主要职能的国家机构(警察)。
  因此,从总体上,人们可以说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