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3 节
作者:赖赖      更新:2023-03-10 15:52      字数:4867
  这样的人群已经习惯于被别人管制,他们缺乏相应的社会责任感。我们无法想像一个民主社
  会可以由这样的人群所组成。
  又譬如,即使少数服从多数,多数人也无权剥夺任何人的公民权利,或者说,公民权具
  有庄严的可侵犯性。
  再如对法律作用的认识,要理解法律不是用以限制人的,恰恰相反,法律的出发点是保
  护人。人们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受到欺凌时,应诉诸法律,而不是纠集一批亲朋
  好友将对方揍一顿,也不是到上面找个高干去施加影响。同时,当法院做出判决时,应该心
  悦诚服地接受并加以实施。反过来,这也要求法院判案公正无私,不受任何外界影响。
  要使政府和百姓从现在的处世原则转移到一个民主社会应有的处世原则,需要相当长时
  间的学习和讨论。经济改革已经进行了 20 年了,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的人们接受市场规则仍
  有很大的困难。同样的,要使从来没有经历过民主的十几亿中国人接受新的政治观点,恐怕
  比接受市场规则加倍的困难。我们切不可掉以轻心,以为民主社会可以一蹴而就。
  如何使得政府和百姓能创造性地解决过渡到民主法治政治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问题?首
  先,需各方逐渐养成尊重对方、协商妥协的精神。不论哪一方缺乏这种精神,都可能导致严
  重的冲突,将对一切人不利,这种错误过去曾经发生过。妥协折中的精神主要不是通过理论
  学习获得的,而是通过人与人的交流中学习得到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培养这种精神提供了
  一个最好的环境。市场和民主政治是互为条件、互相依存的。
  从我国的历史看,“五四”运动时中国的知识分子,就提出民主科学的要求。为了实现
  民主,有几百万人牺牲,可是半个世纪之后的 1969 年,中国迎来的是有几百万人蒙受冤假
  错案之苦。百姓不得不放弃自己应当坚决捍卫的基本权利,侵犯人权成为司空见惯的事。倒
  是改革开放的 20 年,民主科学并不是这个阶段的主要口号,然而通过向市场经济过渡,中
  国人事实上享有的平等和自由超过了解放以来的任何一个时期。这个政治上的成果恰恰是市
  场经济所带来的。因为市场要求平等自由的交换,市场最不能容忍的是用特权破坏市场规则;
  交换协议的达成要有相互尊重的气氛和折中的思想准备。所以市场发育也是培养民主精神的
  过程。我经常到各地去访问,我能很明显地感到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人民民主意识的差别。
  周鸿陵:传统社会中王权高于一切,王权的统治无所不及,从个人的婚丧嫁娶到个人的
  内心世界,人们没有任何独立意识。自由以来,中国一直奉行“普天之下,莫非王地,率土
  之滨,莫非王臣”的价值观念。中国人只有“臣民”意识和“乱民”意识而没有公民意识,
  而现代社会则是一个以公民为本的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就是从臣民社会向
  公民社会的转型。而所谓的政治改革就是要完成这一转变。虽然这一过程政府有不可推卸的
  领导责任,但公民个人素质的提高也是不疑之举。
  列宁说过,在一个文盲的国家里不可能建成共产主义社会,我们也可以说在一个臣民的
  国度里,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治是无法实现的。民主和法治并不是一台没有灵性的机器,电
  钮一动就可以产生出美丽的成果来。在政治演变过程中由于公民素质的低劣导致民主、法治
  的失败,是有据可查的。
  个人与国家之界说
  杜亚泉
  (1873…1993),中国现代学者。本文选自田建业、
  姚铭尧、任元彪编《杜亚泉文集》,上海,华东师
  范大学出版社,1993。
  吾国人素乏国家思想。自寰海交通,备受列强强烈之刺激,此思想乃稍稍发生。自民国
  成立,人民得参预政治之权利,此思想乃愈就发达。比年国内优秀,既呼号奔走,敝精神捐
  生命于国事之一途。其次则从事社会事业,直接间接以谋国家之福利。即普通人民,对于国
  家与个人之关系,亦渐觉悟。前年救国储金会,发起未及数月,竟能得多数之响应,集巨大
  之金额。即此以观,则吾国人爱国观念,已不似从前之淡泊矣。
  然而默察国内现状,尚有未许乐观者、国人虽悟个人主义之不足以立国,渐知注重于国
  家,顾个人与国家间,仍不免有种种之冲突,非公私混杂,则意见纷歧。其假国家名义以营
  个人私利者无论已,即能以国家为职志,而或义始利终,未能贯彻其宗旨,跋前嚏(不要口)
  后,动为环象所推移。年来政界之泯棼,社会之俶扰,多缘于此;究厥原因,则国家与个人,
  未尝区分界域之故也,论者每谓国家为全体,个人为分子,分子当消纳于全体之中,个人当
  从属于国家之内,决无界域之可以区画;上云诸弊,乃由于个人主义,未尽蠲除,吾人不知
  爱国则已,既以国家为前提,则宜牺牲个人,以附属于国家,不能使国家与个人,立于对待
  之境地也。不知个人虽为国家分子,其个人地位,依然存在,未尝消灭,而欲剥除其一切之
  权利,阻遏其应有之生计,使受支配于国家,势必不可。虽谓全体之安危,即分子之安危,
  国家之利害,即个人之利害,国家苟臻强盛,个人之福利,自在其中;然国家所谋者,乃多
  数个人之利害,若其少数,讵能一一顾及?且个人之地位,各有不同,国家之施措,有此认
  为利而彼认为害者;则此少数之个人,及认为有害之各个人,其对于国事,不肯牺牲一己以
  利全体,亦固其所。是谓举国家即可包括个人,个人无复有自谋之余地,亦非通论。虽或激
  于爱国义愤,容有抛弃其个人主义之一时,然勉强而非自然,决难永久持续。吾人为抵抗外
  侮,力求自卫计,固不能不激励民气,俾知爱护其国家。然但以国家为标题,而不明个人与
  国家之分际,使之漫无界限,则野心家或利用之以眩惑群众,自利者复假托焉以求遂私图,
  而一般人民,或将陷于迷途,非莫知适从,即听人驱策,纷纭之极,其反动必将以爱国为诟
  病,抱其消极态度,以自甘废弃者。是不特非个人之幸,亦岂国家之福?不宁惟是,个人所
  以能为国家效用者,赖有完全之人格.故得发展能力以裨益于国事也。若但注重国家,而置
  个人人格于不顾,或务缩小个人之范围,使无自淑其身之余地,则个人之地位,未克巩固,
  其能效用者几何?岂惟不能,或且以毫无修养毫无历练之人格,卤莽灭裂以从事焉:其流弊
  亦非浅鲜。由是而言,则欲使个人能尽力于国事,必使个人先尽力于自身。当其致力于自身
  之时,不必悬国家以为标的也,但使各个人均有充实自治之能力,即不难随其材职之高下,
  学识之深浅,直接间接以分任国事。而欲任事后个人国家间之不发生冲突,则国家所以责备
  于个人,与夫个人所以贡献于国家者,当各有其分量,而不容或过焉,是界限之说也。其说
  维何?略举如次:
  其一,当先巩固个人之地位。所谓地位者,非指权位势力言,乃谓各个人所以自立之具,
  如道德、学问,以及谋生之职业是也。吾人处国家范围之下,赖国家之保卫得以生存,则对
  于国家,自不能不与己身同一爱护。但必先有身而后有国,若己身不足以自立,虽日日昌言
  爱国,亦复何益?《大学》言治国必先修身,《论语》谓修己以安百姓,即属此义。譬之建
  筑,欲求建筑物之稳固,不可不求材料之坚实。个人者,建筑国家之材料也。故吾人思为国
  家造成有用之人才,当先就自己造成有用之人格。人格全而个人之地位固,个人之地位固,
  则国家自能受裨于无形。盖个人与国家,利害虽相联属,然其致力之点,则有本末先后之不
  同,而不可或混者也。
  其二,个人对于国家,各有相当之责任。盖国家所需求于个人者,其事至夥。凡一材一
  艺,苟为组成国家所应有者,国家皆需要之。故个人无日不与国家有接触之机会,即个人五
  日不可自致其爱国之忱。虽为农为工为商,果能自励其事,自勤其职,其效果未尝不可影响
  于国家。是则个人但就其力所能胜,分途进行,国事当无不理,且因之而个人各得其安心立
  命之方,既得随时随地效力于国而不至怀惭,仍得壹意专心,修其职业为无虞荒废。若夫大
  疑大计,固不可无担任之人,然非普通个人所当负荷,己饥己溺,非禹不能当此重任,且亦
  无容当此重任。语曰: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乃谓匹夫有匹夫之责,非谓匹夫当负天下之
  全责也。
  其三,毋强个人以没人国家。近时热心国事者,往往流入此弊。其大别有二:一为强他
  人没人者;一为将自身没入者。彼其意,盖谓吾人既为国家分子,当此国事危急之秋,个人
  岂容自私其所有,非牺牲一切,必同陷于沦亡。于是一言救国,即侵夺他人之自由,蔑视他
  人之权利,亦所不顾。其有不愿,则以武力逼压之,或倡为牺牲少数保全多数于公理无背之
  说,以遂其强制之执行。是无论必遭反抗,不能遽如所期,且因此之故,而使各个人之地位,
  阢陧不宁,各个人之生计,凋零殆尽,则国家愈即于危殆。虽国家主义,欧陆固已盛行;德
  人尼采之超人论,及般哈提之主战论,均唱道此旨。然欧美学者,对之颇多非难,则此主义
  之是否正当,尚属疑问。且彼国人民,受千百年历史之训练,数十载教育之提倡,国家思想,
  较为普及,故行此主义,尚能适合;吾国程度,相离太远,贸然行之,未有不生纷乱者。况
  国家者,乃多数个人集合而成,谋国家之福利,不外谋多数个人之福利;然欲为谋未来之福
  利,而先令失其现在之福利,此理亦嫌矛盾,日后之能否取偿不可知,而目前之痛苦,已非
  一般人民所愿受。且离多数个人而言国家,谁复为国家之代表者?质言之,不过牺牲多数个
  人,以徇主持国事之少数人之意旨而已。此强他人以没人国家之不得谓为正义也。若夫以自
  身没人,宜若可以无弊矣,然亦未尽适当。前已言之,个人虽为国家分子,个人之地位,依
  然存在;夫既存在,则不能无身家衣食之谋。以国家之故,而使其身家衣食之谋,悉行蠲弃,
  既非情理之正;且担负艰巨,不可无抵抗困难之毅力,苟志愿有余而毅力不足,则稍遇挫折,
  即不免忧伤憔悴,无以自全。比来爱国青年,往往陷于蹈海自杀之行为,皆热诚太过,以己
  身没入国家之弊也。由前言之,则妨害个人自身之活动;由后言之,则摧残国家有用之人才。
  何如审力而行,勿逾分量之为愈乎!夫国家多难,固赖有一二豪杰,牺牲一切以救危亡,然
  此可望诸出类之英才,而不可概之凡众。培根有言:国家至大之功德,至美之事业,多出于
  独身及无子之人。然有家室子女者,其对于将来之事业,常费至大之考虑,吾亦谓遗大投艰,
  非国尔忘身,不能成其伟绩;然能完全其个人地位者,对于国家之考虑,亦必较为稳健,正
  不必捐躯摩顶,然后为能尽其爱国之责任也。
  其四,毋强国家以迁就个人。夫以个人为本位,借国家以行其私意,稍知爱国者,当不
  虞其有此。然或自信太坚,以己之主张为必足福民利国,凭其平日冥构之理想,夙昔服膺之
  学说,视为一一可以实行,于是坚忍无前,百折不屈,不达其目的不止,且持可以乐成难于
  图始之说,排众议而一意孤行,卒之所愿莫偿,而政治进行,转受无数之波折。微论所主持
  者之未必果是也,就令利害瞰然,安危所系,然当举世未悟时机未至之时,逆潮流以求伸己
  志,亦足妨民而病国。况乎人之欲善,谁不如我;政策臧否,初无定评。我可坚持我之主张,
  人亦可执行彼之意志;我谓我之政策,可以推行而悉当,人亦得谓彼之政策,固已尽善而无
  遗,争执之余,国事将益纷纠而不可收拾。是宜守定个人与国家之分际,毋使溢出范围之外。
  遇有个人政见,与国家现势,格不相入之时,则当稍贬方针,以为妥协调和之地。果难假借,
  则毋宁退出政治之外,以待时会之再来。古昔贤哲,常有大漠大猷,谋及百世,乃为大势所
  格,卒不获展其抱负者,历史上不乏其例,固不独吾身始遭其厄也。其或徇党派之偏私,怀
  意见以倾轧,则更当悬为厉禁,而无待申沦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