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 节
作者:想聊      更新:2022-10-22 19:50      字数:4701
  笔。我们知道,当时这位德国启蒙运动的未来代表刚刚写成他的市民悲剧《莎拉萨姆泼逊女士》(Miss Sara Sampson),他对卢梭这部著作理解得比大多数法国批评家高明,这点不但是值得注意,而且是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莱辛在评论里写道:“我们得再一次感谢第戎学院的任务,它让卢梭先生把他的对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原因的意见告诉我们;我们对这篇论文最简单的看法是,不是就它的表述形式说,而是就更多的方面和更本质的问题说,它应当得到和第一篇相同的评价,而他的第一篇论文是完全无愧于获得学院的桂冠的。卢梭是看不起那些想使人类更有品德的大道理的,但现时人类中间习见的不平等显然同样也不能得到卢梭的保护。他处处显出是个具有卓识的哲学家,他对任何偏见,尽管这些偏见还是受到人们普遍同意,一概不予承认,而是勇往直前地追求真理;他不管那些虚假真理,他决心要使虚假真理随时随地向真理低头。他的赤心参加了他的一切思辩观察,因此,他所说的话同无节操的、自私或炫博使他或为智慧大师的诡辩家惯常说的话完全不同。”
  人类不平等的根源,按照卢梭的意见,是在社会里。他在论文的开头固然是区分为自然的(生理的)和政治的(伦理的)不平等,但在他研究的过程中,自然的不平等对他却变得完全不重要。和所有自然法学者一样,卢梭也是从“自然状态”讨论起,人类在通过一项契约建成他们的社会制度或政治制度——这两个概念还没有明白区分开来——以前,一直都是在这种自然状态中生活的。我们在进一步考察这个“社会契约”以前,必须先对这篇论文的第一部分所讨论的自然状态稍稍有所认识。
  托马斯·霍布斯把自然状态理解为“大家互相残杀的战争”,卢梭和他的看法相反,他和约翰·洛克一样,认为自然人是人们可能设想的最和平的人。保全自己和怜悯心是“自然人”或“野蛮人”的唯一的心理激动。但这种绝对和平的状态当然只是在连极简单的共同生活形式都没有的时候才能存在。那些为了围猎或共同防御野兽等等自发地产生的纯然是为救急的合作,以及为满足性本能的结合,当目的一经达到,也就立即重又解体了。把事情作出这样的理解,不但卢梭如此,所有自然法理论家也都是这样,他们不知道人类的起源,对于“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恩格斯)毫无概念,更谈下上对原始社会进行真正的研究。卢梭的“自然人”不是通过劳动、而是通过自我完善的能力,才同野兽有所区别,我们今天知道,这是一个纯粹虚构。但是,由于这点理由,就把卢梭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一概斥为是陈旧的或无意义的,那是根本错误的。《论不平等》这部著作不是自然科学教科书或历史教科书。卢梭自己曾一再指出,他不是想要说明已经发生了什么,而是想要说明可能会发生什么。启蒙思想家常常只是在抽象的法学范畴中思考,因此他们总是就大都是虚构的事件或过程来阐明这些范畴。把这部著作中全部历史问题上的或科学上的错误指出来,这是既容易却又很愚蠢的。卢梭自然也是不能避免他那时代的错误见解和偏见。他是够忠实的,凡是他不能找到问题的答案的地方,也就公开承认这一点。这里只举他对语言的解释为例,语言同思维的联系,卢梭是正确认识到的,而语言的产生和发展,对他却必然是一个谜,因为他只能想象语言是在“协议”的基础上产生的。
  比上述这些细节远为重要的,乃是作为这部著作的第一部分的基础的那个思想:人就其天性说是善良的。这句话里所表述的不止是一种人道的、仁慈的自白;这个论点是同基督教关于人是有罪孽的学说直接对立的。人本是善良的这个句子当然要补充上另一个句子,意义才能完全:当人变成社会性的,人就变得邪恶了。但这是怎样发生的呢?这部著作的第二部分解答这个问题。
  ***
  自然状态根据一项契约过渡到社会,这是自然法中极常见的一种理论。在早期的德国自然法理论中,在阿尔杜秀斯(Althusius)、康林(Conring)和普芬道夫(Pufendorf)的著作中,神的意志(大部是自然神论的)被看作是国家和社会形成的间接原因。他们的论点是,神把自然状态作了这样的安排,结果它必然会有社会契约。在这个问题上第一个抛弃神媒说的,是荷兰人格老秀斯(Hugo Grotius),他把人类的社会性(appetitus socialis)看作是社会形成的原因;在德国赞同这种说法的是托马秀斯(Thomasius)。卢梭却不承认人类的社会性这个说法是正确的,他认为这个说法和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绘为人类普遍互相畏惧同样很少有什么价值。正如前面已经说过的,保全自己和怜悯心乃是“自然人”唯一的心理准则。卢梭虽然是有点承认基督教,他虽然是同唯物主义者对立的,但他却坚决不利用宗教的或形而上学的种种理论来帮助他阐明他的社会发生的学说。社会和国家产生的最终原因,同时也是不平等产生的直接根源,是完全尘世的和极其现实的:私有财产的占有。
  “谁一个把一块土地圈起来并想到说: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头脑十分简单的人居然相信了他的话,谁是文明社会的真正奠基者。假如有人拔掉木桩或者填平沟濠,并向他的同类大声疾呼:
  ‘不要听信这个骗子的话,如果你们忘记土地的果实是大家所有的,土地是不属于任何人的,那你们就要遭殃了!’这个人该会使人类免去多少罪行、战争和杀害,免去多少苦难和恐怖啊!”这部论著的第二部分就是以这段话开头的。卢梭不是把私有财产的占有理解为偶然事件或某一个人专断的行动,这一点从紧跟在上面这段引文后面的一段话明白地可以推断出来:“但是,很明显,那时一切事物已经发展到不能再像以前那样继续下去的地步了;因为这种私有观念不是一下子在人类思想中形成的。它是由许多只能陆续产生的先行观念演变而来的。人类在达到自然状态的终点以前,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积累了很多技能和识见,并把这些技能和识见一代一代地传授下去。”实际上第一个私有制并不是开始于占有土地,而是占有牲畜,不是贫和富的区别,而是占有的主人和一无所有的奴隶之间的区别,规定着第一个阶级社会的性质,除了这两点以外,那末,这似乎是惊人的,卢梭是以多末敏锐的眼光看出了人类不平等的原因。
  在卢梭的观念里,不平等的第一阶段,其特点是财产权的确立和由此而造成的“富人和穷人的不平等”,然后是不平等的第二阶段,这时由于“权力机关的设置”,就产生“强者和弱者的不平等”。“权力机关”是通过一项社会契约而建立的。
  我们在前面曾经说过,自然法里国家和社会这两个概念还没有明白地区分开来。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里写道:“国家乃是社会发展到某一阶段上的产物;国家乃是这种社会已经陷于自身不可解决的矛盾中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而又无力挣脱这种对立之承认。为了使这些对立,这些经济利益相互矛盾的各阶级,不要在无益的斗争中互相消灭而使社会同归于尽,于是一种似乎立于社会之上的力量,似乎可以缓和冲突而把它纳于‘秩序’之中的力量,便成为必要的了。这个从社会中发生、而又高居于社会之上而且日益离开社会的力量,便是国家。”卢梭所说的“权力机关的设置”,不是指建立社会,而是指建立·国·家,这点似乎没有多加解释的必要了。因此,在这一点上我们大可用国家契约这个术语来代替社会契约。
  为了正确理解这个契约的内容,这里再拿霍布斯的国家学说来作比较是合适的。这位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表宣称,人类由于害怕“大家互相残杀的战争”,害怕无法律的、无政府的自然状态,才同意签订国家契约的;契约一经订,他们就得自愿地永远把主权——从而也就是他们的自由的基本部分——交给国家首领。(至于这个统治者叫做君主或是执政官,霍布斯认为是无大差别的。)卢梭的学说却是完全不同,人会放弃他的自由这个思想,他是不能容忍的。在一篇反对普芬道夫学说的论战文章中,他把放弃自由称为“对自由和理性的侮辱”。他争论道(这里他援引锡得尼〔Algernon Sid
  …ney〕所论证的人民主权学说),国家权力是永远不能授予任何个人的。国家契约是立宪根本大法,“国家全体成员无一例外地都要受它约束”。国家设置官吏乃是为了监督大家遵守这个根本法。“这些官吏的权力及于为了遵守这个宪法所必要的一切,但却没有权利来变更这个宪法。”
  由于国家契约的性质,只是当契约的所有签订者都遵守契约规定的条件,它才是不可变更的。但是,卢梭把契约的缔结理解为完全有同等权利的订约者之间的私法行为,他就必然要陷入一种矛盾,授予其任务原为监督契约条件的执行的“权力机关”以一种权力,而这种权力本身并不是契约的组成部分。在这个地方,这位始终不渝的自然法学说的捍卫者也不能不乞灵于“神的意志”来遮掩他那进退两难的窘态。
  当不平等的第三阶段、也就是最后阶段来到的时候,当“合法权力转变为专制暴力”,而人分成“主人和奴隶”互相对立的时候,国家是神批准的这个说法立刻就站不住脚。统治者滥用授予他们的权力,这就违反契约规定的条件,使契约不能发生合法效力。上层的赤裸裸的暴力激起下层用暴力来抵抗:“这里是不平等的顶点,这是封闭一个圆圈的终极点,它和我们所由之出发的起点相遇。在这里一切个人之所以是平等的,正因为他们都等于零。臣民除了服从君主的意志以外,不知有什么法律;君主除了凭自己的喜怒行事以外,也不知有什么法律。这样,善的观念,正义的原则,又重新消失了。一切又都得听从强者的权力任意支配,因而也就产生一个新的自然状态。这种新的自然状态当然是和我们曾由之出发的那种自然状态不同,后者是纯洁的自然状态,而前者乃是极度腐化的结果。在其他方面这两种状态则很少有什么差别。建立政府的契约已被专制制度破坏而完全丧失效力,因此暴君只在他是最强者的时候,才是主子;当他被驱逐的时候,他是不能抱怨暴力的。以废黜或绞杀暴君为结局的起义行动,与暴君前一日任意处理臣民生命财产的行为是同样合法。暴力支持他;暴力也推翻他。一切事物都是这样按照自然的顺序进行着。”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里对《论不平等》这部著作作了富有启发性的分析时,特别着重指出卢梭思想的辩证性质。他先论述卢梭的人和其他动物的区别只是在于人有趋于完善的能力这个思想,然后写道:“这样,卢梭就看到了不平等的产生是进步。可是这种进步包含着对抗,它同时又是退步。……文明向前进一步,不平等也就向前进一步。随文明一起产生的社会为自己建立各种的机构,转变为同它们原来的使命相反的机构。”这种发展产生的后果,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乃是所有的人都受专制暴君压迫。恩格斯继续写道,“这样不平等又重新转变为平等;可是不是转变为没有语言的原始人的旧的自发的平等,而是转变为更高级的社会公约的平等。压迫者被压迫,这是否定的否定。”
  卢梭的这部著作,正如恩格斯说的,“可说是精采地显示了自己的辩证的起源”,它不但是对人类只是在上帝面前才是平等的那种基督教封建学说进行思想斗争的武器,同时它还包括法国资产阶级的革命口号“平等、自由、博爱”。法国革命爆发以前三十五年,让·雅克·卢梭就不但已经认识到革命的必然性,而且在哲学上予以论证,在法理上证明革命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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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不平等》这部著作曾遭许多同时代的批评家完全误解。最为人们所熟知的是伏尔泰在1755年3月30日给卢梭的那封讥讽的信,信里把这部著作说成是“反对人类的书”,说是人们读了这本书以后就很想用四脚爬。在十六到十八世纪法国的文学作品中——而且不但在一些旅行记里,就是在蒙戴尼等作家的作品里,甚至在伏尔泰自己的作品里(例如在他的短篇故事《天真》里)——常常借野蛮人、“自然人”之口来对封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