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 节
作者:希望之舟      更新:2021-05-23 21:19      字数:4770
  但是,这意味着教养机构及其全部技术性计划造成了一种有趣的替换:它的确从司法手中接收了一个被定罪的人,但是,它应该对之施加作用的却不是罪行,甚至也不是犯罪者,而是一个大不相同的对象。确定这个对象的变量至少在开始时并不在判决的考虑之中,因为它们仅仅与某种矫正技术相关。教养机构用以取代被定罪的罪犯的这另一个角色就是过失犯(delinnuent)。
  过失犯与罪犯的区别在于,在确定他的特征时重要的是他的生活而不是他的(犯罪)行为。如果教养运作要成为真正的再教育,那它就必须变成过失犯的全部存在,使监狱变成一个人工的强制的舞台。过失犯的生活应该受到彻头彻尾的检查。法律的惩罚针对着一种行为,而惩罚技术则针对一种生活。因此,用一种知识形式重构一种生活的所有悲惨的细节,用一种强制活动填补那种知识的空隙并对它施加影响,就属于惩罚技术的任务了。这是一种传记知识和矫正个人生活的技术。对过失犯的观察“不仅应回溯其环境,而且应回溯其犯罪原因。应该从心理学、社会地位和家庭教养这三种角度从他的生平中寻找原因:从第一种角度发现危险的天性,从第二种角度发现有害的定势,从第三种角度发现恶劣的家风。”这种履历调查是为了对刑罚进行分类所做的预先调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后刑罚分类才成为教养制度中道德分类的一个条件。它(履历调查)应该从法庭到监狱一直追随着犯人。监狱长的任务不仅仅是接收已有的调查,而且还应在拘押期间完善、监督和矫正调查的各种内容”(I。"oas,11,440一442)。在犯罪者形象的背后是过失犯。事实调查能够确定犯罪者对某项罪行的责任。而过失犯的形成过程则反映在履历调查中。“履历”的引进在刑罚历史上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它把“罪犯”确定为先于犯罪、甚至与犯罪无关的存在。而且,由于这个缘故,一种仿照法律责任推定的心理学因果论搞乱了它的结果。正是在这一点上,人们进入了“犯罪学”迷宫,我们至今尚未从中转出来。因为任何决定性原因都能减轻犯罪者的责任,所以它打在犯罪者身上的标记就是更加可怕的犯罪倾向,它所要求的教养措施也就更加严厉。因为罪犯的履历在刑罚实践中重复了衡量罪行时的环境分析,所以人们可以看到刑法话语与精神病学话语在边界上的相互交叉。在它们的交叉点上,形成了关于“危险”分子的观念。这就使得人们有可能根据一个完整的履历描绘出一个因果关系网,有可能提出一个惩罚一矫正裁决。问们
  过失犯与罪犯的区别还在于,他不仅是自身行为的制造者(从某种自由自觉的意志的标准看,他是负有责任的),而且他是被一组错综复杂的线索(本能、冲动、习性、性格)将他与他的犯罪行为联系起来的。教养技术不是针对行为者与罪行的联系,而是针对罪犯与其罪行的内在联系。过失犯这个综合的犯罪性状的奇特表现存在于带有自然性质的阶层中。这些阶层各有自己的特点,因此需要区别对待。马尔凯一瓦塞罗在1841年把这种情况称为“监狱人种志”:旬邑人是……同一种人中的另一种人,具有独特的习惯、天性和道德”(Marquet
  -Wasselot,1841,9)。在此,我们更接近于看到对于恶人世界的“形象化”描述。这是一种历时久远的古老传统,它在19世纪初获得新的活力。当时对另一种生活的感受正与对另一个阶层、另一个人种的感受联系起来。一种关于社会亚种族的动物学和关于恶人文明(包括其习俗和语言)的人种学,开始以一种拙劣的模仿形式出现。但是,也有人在努力构建一种新的客观表象,在这种表象中罪犯属于一种自然的却又异常的类型学。过失犯罪(delinqllenCy)这种人类的病理缺陷可以被当作综合病症或重大的畸形状态来分析。在费鲁(Ferrus)的分类中,我们可以看到从旧的犯罪“人种志”转变为系统的过失犯类型学的最初尝试之一。他的分析当然是很薄弱的,但是他清晰地揭示了这样一个原则,即对于过失犯罪不应从法律角度而应从规范角度来确定和说明。犯人有三种。有一种犯人的“智力高于我们所确定的平均智力”,但是他们或者被“自身素质的禀性”和“天然的定势”或者被“有害的逻辑”、“邪恶的道德”、“对社会责任的危险态度”所败坏和扭曲。他们属于需要日夜隔离,单独活动的范畴。一旦人们被迫让他们与其他人接触时,他们应该戴上“做石雕或击剑时用的轻型金属网面罩”。第二类是“堕落、愚钝或惰性十足的犯人,他们之所以陷入罪恶是由于对荣辱无动于衷,由于怯懦和懒惰,由于对诱惑缺乏抵御能力”。对他们来说,最适合的对策不是惩罚而是教育,而且最好是互相教育:夜间隔离,白天集体劳动,允许高声交谈,集体阅读,然后互相提问题,对提问题者给予奖励。最后一种是“笨拙无能的犯人”,他们“因发育不健全而不能从事任何需要相当大的努力和坚定意志的工作,因此他们在工作中无法与聪明的工人竞争。他们既没有受过足够的教育了解自己的社会职责,又没有足够的智力来理解自己的状况或与自己的本性做斗争。他们陷入罪恶是由于他们的无能。对于他们来说,隔离只会加重他们的惰性。因此他们必须过集体生活,应把他们组成小组,不断用集体活动来刺激他们,对他们实行严格的监督”(Ferrus,自182页起和自278页起)。这样,一种关于过失犯及其种类的“实证”知识就逐渐建立起来了。它不同于关于犯罪及其条件的司法定义。它也不同于医学知识,后者引入人的精神失常概念,从而消除人的行为的犯罪性质。费鲁十分清晰地阐述了其原则:“从整体来看,罪犯不过是疯人。对待疯人,把他们与明知故犯的人混淆在一起,是不公正的。”而新知识的任务则在于“科学地”界定犯罪行为,尤其是界定做为过失犯的人。犯罪学因此而得以产生。
  刑事司法的相关对象是罪犯,而教养机构的相关对象是另一种人,即过失犯。这是一种反常类型的传记单位、危险分子。虽然监狱给法律规定的剥夺自由的拘押增添了教养因素,但这种教养因素也产生了在被法律治罪的人与执行这种法律的人之间溜掉的第三种角色。在被打上烙印、肢解、焚烧和消灭的受刑罪犯肉体消失的历史转换点上,出现了囚犯的肉体。这种囚犯具有“过失犯”的个性,罪犯的渺小灵魂。惩罚机构把他们制造成惩罚权力的作用点,教养科学的对象。有一种说法认为,监狱制造了过失犯。它的确几乎总是把那些被送到它那里的人重新送到了法庭上。但是,它也是在下述意义上制造了他们,即它把非物质现实的过失性状引入了法律和犯罪、法官和罪犯、被定罪者和别子手之间的运作,用非物质现实的过失性状把上述这些人联系在一起,一个半世纪以来一直使他们陷入同一圈套。
  教养技术和过失犯在某种意义上是一对孪生兄弟。实际上,并不是某种科学理性对过失犯的发现使精致的教养技术进入我们古老的监狱,也不是教养方法的自我改进最终揭示了抽象刻板的法律所不能感知的过失性状的“客观”存在。它们是一起出现的,是相互衍生的,是一种技术组合。这种技术组合塑造和打碎它施展手段的对象。这种过失性状是在司法机构的基础中,在“低贱工作”(basseoevres)中形成的。司法对这些任务不以正眼相待,它判定罪人,却以惩罚工作为耻辱。而现在,这种过失犯罪开始纠缠平静的法庭和庄严的法律。当法庭通过判决时,必须了解、评估、测量、判断和处置这种过失性。现在,在修改法典时,必须考虑这种过失性状、这种反常、这种离轨、这种潜在危险、这种病态、这种存在形式。过失性状是监狱对司法的报复。这种报复极其可怕,使法官哑口无言。正是在这一点上,犯罪学家站出来说话了。
  但是,我们不应忘记,监狱这个集中了一切纪律的严厉角色,并不是18和19世纪之交所确定的刑法制度的一个内生因素。关于一个惩戒社会和一个维持了“意识形态”法典(贝卡里亚式和边沁式法典)的一般惩罚符号一技术的主题本身并没有导致监狱的普遍使用。这种监狱另有起源——它起源于一种规训权力所特有的机制。现在,尽管有这种异源性,监狱的机制和效应已经在整个现代刑事司法中扩散开。过失犯罪和过失犯已经变成遍布这种司法的寄生物。人们应该探求监狱的这种可怕“功效”的原因。但是,从一开始就应指出一点:18世纪改革者们所规定的刑事司法在使罪犯客体化时是沿着两条可能的但又相互背离的路线。第一条路线是把罪犯确定为一系列置身于社会契约之外的、道德的或政治的“怪物”。第二条是把罪犯确定为能够通过惩罚而获得新生的司法主体。现在,“过失犯”的概念使得人们可以把这两种路线结合起来,根据医学、心理学或犯罪学,构建这样一种人,即违法的犯罪者与某种科学技术的对象几乎完全重合的人。监狱对刑罚制度的支配不会导致某种激烈的抵制性反应,这种情况无疑是许多原因造成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在制造过失性状时,监狱给予刑事司法一个完整单一的、被“科学”所证实的对象领域,从而使刑事司法能够在一个一般的“真理”范围内运作。
  监狱这个司法机构中最隐晦的区域是这样一种地方,在它那里,惩罚权力不再敢公开显示自己,而是默默地组建一个客体现实领域,在这个领域中惩罚将做为治疗而公开运作,判决将被纳入知识的话语中。因此,司法会很容易地接纳一个并非自己思想产物的监狱,也就不难理解了。司法当然应该对监狱给予这种承认。
  《规训与惩罚》
  米歇尔·福柯著  刘北成,杨远婴译
  第四部分 监狱 第二章 非法活动与过失犯罪
  从法律观点看,拘留应该仅仅是剥夺自由。但是,履行这项职能的监禁却总是包含着一种技术性规划。从公开处决(具有壮观的仪式,其技术与制造痛苦的仪式混合在一起)到监狱刑罚(被沉重的建筑物所埋藏,被管理机构的机密性所掩盖)的转变并不是向一种无差别的、抽象的、混合的刑罚的转变,而是从一种惩罚艺术向另一种毫不逊色的精巧的惩罚艺术的转变。这是一种技术变化。从这种转变中产生了一种症状,一种象征,即1837年警务马车取代了铁链囚犯队。
  铁链囚犯队的传统起源于划船苦役,在七月王朝时期依然存在。在19世纪初它似乎具有一种展示的意义。这可能是由于它能把两种惩罚形式结合在一种现象中,即它是一种把拘留展示为酷刑仪式的方式。(福歇(Faucher指出,“尤其是在断头台几乎完全被废除以后”,铁链囚犯队是一种公开展示。)1836年夏天,“最后一批铁链囚犯队”在法国穿行。关于这批人及关于铁链囚犯队的弊病的报道,使我们能够重新发现这种与“教养科学”准则大相径庭的运作。它开始于一种断头台仪式:在比塞特(Bio6tre)监狱的院子里钉铁项圈和铁链。犯人的脖颈被向后扳在一块砧板上。这时刑吏的技巧就在于用力打击而又不打破头部。这是一种颠倒过来的、知道如何不给人以致命打击的技巧。“比塞特的院子展示着酷刑工具:若干带有铁项圈的长链条。狱吏(artoupans)们临时充当铁匠,安置好砧板和斧头。那些将被钉上项圈的头颅被固定在沿墙小径的铁栅周围,或凄凉悲哀或英勇无畏,表情不一。再往上看,在监狱的每一层,人们都可以看到从囚室栅栏伸出的腿和手臂,让人想起一个人肉市场。这些犯人头一天曾帮助他们同伴梳妆打扮,现在这些同伴完全是受难的姿态。他们坐在地上,两两一组背靠着背。八镑重的铁链沉重地压在他们的膝盖上。铁匠测量他们头部的尺寸,改制一英寸厚的项圈。钉一个铁项圈需要有三个人。第一个人扶住砧板,第二个人举着铁项圈的两半,并伸出两臂保护犯人的头部,第三个人用大斧不断地敲打,打平锁栓。每一下敲打都使头部和身体震动。……的确,没有人去想,如果斧子砍歪,犯人会遭遇什么危险。当人们在这种对卑贱处境中的同胞的鄙视中感受到惊心动魄的恐怖时,那种想法也就被抵消了。”门’这种运作还有公开展示的方面。根据《判决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