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节
作者:希望之舟      更新:2021-05-23 21:19      字数:4811
  炕蛐砣绱恕5牵?791年勒·佩尔蒂埃在提出新的刑法法案时,明确阐述了关于建立一种象征联系的原则:“在违法行为和惩罚之间需要建立严格的关系”;凡在犯罪时使用暴力者应受到肉体痛苦;懒惰者应判处苦役;行为卑鄙者应当众羞辱(I.ePeletier,321一322)。
  在这些相似的刑罚中尽管有令人联想到“旧制度”酷刑的残忍因素,但起作用的毕竟是一种完全不同的机制。在一场实力的较量中不再用恐怖来反对恐怖;这种机制不再是对称的报复,而是符号对其所指的东西的直接指涉了。在惩罚戏剧中需要建立的是一种能够被感官直接领悟的、可以作为一种简单计算的基础的关系,即一种合理的惩罚美学。“不仅在美术中人们应该忠实于自然;而且政治制度,至少是那些显示智慧和持久性的政治制度,也应该建立在自然的基础上”(Beccaria,114)。惩罚应该继犯罪而来;法律应该显得是一种事物的必然性,权力在运作时应该隐藏在自然的温和力量背后。
  2.这种符号系统应该干预暴力机制,减少人们使犯罪变得诱人的欲望,增强人们使刑罚变得可怕的兴趣,使人们欲望和兴趣的强弱状况发生逆转,使关于刑罚及其伤害的表象变得比关于犯罪及其兴趣的表象更活跃。因此,这里有一整套关于利益及其变化、人们考虑利益的方式、这种表象的活跃程度的机制。“立法者应该是一个技术高超的建筑师,应该知道如何调动有助于加强建筑物的各种力量,如何减弱各种可能毁坏它的力量”(Beccaria,135)。
  实现这一目标可以有若干方式。“直捣罪恶之源”(Mably,246)。消除维系这种犯罪观念的主要原因。弱化导致犯罪的利益和兴趣。在流浪罪背后潜藏着的是懒惰,因此必须对懒惰开战。“把乞丐关进监狱这种藏污纳垢之地,是不可能有什么成效的”;应该强制他们工作。“惩罚他们的最佳方式是使用他们。”(Brissot,258)。恶劣的情欲只能用良好的习惯来克服,一种力量只能用另一种力量来对抗,但后一种力量必须是情感的力量,而不能是暴力。“难道我们不应依据这一原则来制定各种刑罚吗?这一原则极其简单、恰当,并早已为人熟知,即选择最能抑制导致犯罪的情欲的刑罚”(I.acretelle,361)。
  让驱使罪犯去犯罪的力量去反对自身。使兴趣发生分裂,利用兴趣来把刑罚变成可怕的东西。让惩罚刺激起的兴趣大于犯罪的诱惑。如果傲慢导致犯罪,那就让傲慢受到挫伤,让惩罚把傲慢变得令人厌恶。羞辱性惩罚是有效的,因为它针对的是导致犯罪的虚荣心。狂信者既以自己的观点又以自己为这些观点所承受的苦难而自豪。因此,我们应该用那种顽固的傲慢来反对它所维系的狂热:“用奚落和羞辱来贬低它。如果在大庭广众前羞辱狂信者的虚荣心,那么可以指望这种惩罚产生良好的效果。”反之,给他们制造肉体痛苦,则是完全无效的(Beccaria,113)。
  重新激起被犯罪削弱的有益而高尚的兴趣。当罪犯盗窃、诽谤、诱拐或杀人时,他已丧失了对财产以及对荣誉、自由和生命的尊重情感。因此,必须重新培养他的这些情感。人们在教育他时必须从他个人的利益入手,向他证明,他所丧失的是任意支配自己的财富、荣誉、时间和人身的自由,这样他才会尊重其他人(Pastoret,49)。构成了稳定而易懂的符号的刑罚还应该改写利益经济学和情欲动力学。
  3.因此,人们应该使用一种时间调节方法。刑罚能够改变、修正和确立符号,设置障碍。如果它只能是永恒不变的,那么它有什么用处呢?一种无休止的刑罚会变得自我矛盾:如果刑罚对犯人加以各种约束,而犯人虽已改过自新但不能从这些约束中获得任何好处,那么,这些约束就几乎无异于酷刑,改造犯人的努力也就成为社会的极大麻烦和无谓负担。如果犯人是估恶不使、死不改悔者,那么我们就应坚决消灭之。但是,对于其他犯人,惩罚唯有在达到限度时才会有效。这种分析被制宪议会“接受了,
  1791年的法典规定,死刑适用于卖国贼和杀人犯,其他各种刑罚必须有期限(最高期限是20年)。
  但是,最重要的是,这种时间角色应该纳入刑罚经济学。公开处决因本身的激烈性质往往有如下后果:罪行愈严重,惩罚愈短暂。时间因素当然也介入了旧的刑罚体系:按日计算的带枷示众柱刑,按年计算的流放,按死亡小时计算的轮刑。但这是一种折磨的时间,而不是协力改造的时间。现在,时间因素应该有助于惩罚行动本身:“一种使人类免于酷刑的恐怖但却持续地令人痛苦的剥夺,在罪犯身上产生的效果要比转瞬而逝的痛苦大得多,……它能不断地使看到它的民众记起复仇的法律,使所有的人对有教益的恐怖时刻历历在目。”同时间乃是惩罚的操作者。
  但是,当情欲开始弃恶从善时,人们就不应该以同一方式或同样持久地约束脆弱的情欲机制。惩罚应随着自己产生的效果而逐步减轻。惩罚应该由法律明确地固定下来,因为它是为所有的人制定的,是不分轩轻的,但是它的内部机制应该是灵活的。勒·佩尔蒂埃在一份递交给制宪议会的法案中设计了一种刑罚递减制度:被判处最重刑罚的犯人仅仅在监禁的最初阶段关在“黑牢”(带着手铐脚镣,单独关在黑暗的囚室,每天只得到面包和水);开始,他每星期应该做两天工,以后加到三天。当他服完三分之二的刑期时,他可以转入“管制”阶段(囚室有光亮,腰部带镣,每天单独子五小时活,但有两天是与其他囚犯一起干活。劳动有报酬,可用于改善生活)。最后,在刑期快满时,他可以转入正常的监狱生活:“他可以每天在共同的工作中见到其他囚犯。如果他愿意的话,他可以单独干活。他将用劳动所得来支付膳食”(I-ePeletier,329。330)。
  4.对于犯人来说,刑罚是一种关于符号、利益和时间的机制。但是,犯人仅仅是惩罚的目标之一。因为惩罚首先是针对其他人的,针对潜在的罪犯。因此,这些逐步铭刻在犯人观念中的障碍一符号应该尽快和更广泛地传播。它们应该被所有的人接受;它们应该形成每个人与其他人之间的话语,让所有的人用这种话语来彼此制止犯罪,让这种真币在民众头脑中取代犯罪的虚假利润。
  为此目的,应该让每一个人都认识到,惩罚不仅是理所当然的,而且是符合他自己的利益的;应该让每一个人都在惩罚中看到对自己的好处。不应该再有大张旗鼓但毫无效用的刑罚,也不应再有秘密的刑罚。惩罚应该被视为罪犯对每一个同胞的报偿,因为犯罪伤害了他们大家。刑罚经常公之于众,“能够带来一般和特殊活动的公共功利”(DufrichedeValaz6,346)。这种观念的宗旨是使囚犯成为某种可租用的财产:为大家服务的奴隶。社会为什么要消灭可以占用的生命和肉体呢?让他“以苦役的形式为国家服务”,不是更好吗?“这种苦役应根据他的犯罪性质而有所延长。”法国有许多无法通行从而阻碍商业活动的道路。盗贼也妨碍商品的自由流通。可以把抓获的盗贼用于修整道路。“把这种人置于众目睽睽之下,剥夺其自由,强迫他用自己的余生来弥补他给社会造成的损失,其做戒作用”远比死刑更明显。
  在旧体制下,犯人的肉体变成国王的财产,君主在上面留下自己的印记和自己权力的效果。现在,他将是社会的财产,集体占用的有益对象。这就是为什么改革者几乎总是主张将公益劳动作为最佳刑罚之一。在这一点上,他们得到陈情书”的支持:“让那些不够判死刑的犯人为国家做公益劳动,其时间长短依罪行而定。”’2)公益劳动包含着两个含义,一个是指惩罚犯人的集体利益,一个是指惩罚的可见性和可证实性。因此,犯人是双重的付出,一方面是通过他所提供的劳动,另一方面是用他所产生的符号。在社会的核心部位,在公共广场和大路上,犯人是利益和意指作用的汇聚点。人们所看到的是,他在为每一个人服务;但是,与此同时,他使得犯罪一惩罚符号偷偷溜进一切人的头脑。后一方面是次要的、纯道德的功利,但也是更现实的功利。
  5.于是便产生了一套颇有讲究的宣传经济学。在肉体酷刑中,做戒作用的基础是恐怖:有形的恐惧,集体恐慌,令观众刻骨铭心的形象,如犯人脸上或胳膊上的烙印。现在,做戒作用的基础是教训、话语、可理解的符号、公共道德的表象。维系惩罚仪式的不再是君主权威的可伯复辟,而是符码的活化,是集体对犯罪观念与惩罚观念之间联系的支持。在刑罚中,人们不是看到君主的存在,而是辨认出法律本身。法律将特定的罪行与特定的惩罚联系起来。只要犯罪发生,惩罚就随之而来,体现法律的话语,展示既与观念相联,又与现实相联的符码。这种本文(tex)中的直接联系,在行动中也应该是直接的。“请想一想关于某些恐怖行动的消息开始在城市传播的情况。居民们如同遭到雷击一般,所有的人都惶恐不安且义愤填膺。……这正是惩罚犯罪的最佳时机:不要让罪恶溜掉,赶快证实它、审判它。赶快搭起行刑台,立起行刑柱,把罪犯拖到公共广场,大张旗鼓地召集民众。你会听到他们把你的判决当作和平与自由的宣告而热烈欢呼。你会看到他们争睹这些恐怖的行刑场面,如同参加庆祝法律的盛会”(Servan,35一36)。公开惩罚是直接重新灌输符码的仪式。
  法律被重新塑造:它承担起自己对付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另一方面,罪犯则脱离社会,遗弃社会,但不是在“旧制度”的那些意义暧昧的节日中——民众不论站在犯罪一边还是站在处决一边,都必然要参加这些节日——而是在哀悼仪式中。社会重新发现了自己的法律,但失去了违反法律的公民。公开惩罚应该显示这双重的隐忧:一方面,某个公民可能会无视法律,另一方面,人们可能被迫使自己与某个公民分手。“把行刑台与最令人感伤的仪式联系起来。让这可怕的一日成为全民的哀悼日。让这普遍的哀伤到处化为醒目的文字。……让佩带黑纱的司法官向人民宣布罪行以及合法报复的无奈。让这种悲剧的各种场面耸动人们的听闻,惊扰人们温柔纯朴的感情”(Dufau,688)。
  这种哀悼的意义应该对每一个人都是明白无误的。其仪式的每个因素都应能揭示和重申罪行,使人想起法律,显示惩罚的必要性,证明惩罚的适度性。应该散发和张贴告示,标语和象征物,让每一个人都能了解其意谓。关于惩罚的宣传不应具有肉体恐怖效果,而应是打开了一本供人阅读的书籍。勒·佩尔蒂埃建议,让民众每月参观一次犯人,“在悲惨的囚室里,他们将看到门楣上的醒目文字,即犯人的姓名,罪名和刑罚”(I-ePeletier,329一330)。几年后,贝克松(Bexon)“根据简单的军事化的帝国仪式,设想了一整套刑罚标志:“押送死刑犯赴刑场的囚车,将裹上或涂上黑红二色;如果他是卖国贼,他将穿着前胸后背都写着‘叛逆’字样的红袍;如果他是找父或武君者,他的头部将被黑纱罩住,他的衬衫上绣着他行凶用的匕首或其他凶器;如果他是投毒者,他的红色衬衫上则绣着毒蛇和其它有毒动物”(Bexon,24一25。该设想是呈递给巴伐利亚国王的)。
  这种形象易懂的教训,这种仪式化的符码灌输,应该尽可能地经常重复。惩罚应该成为一个学校而不是一个节日,成为一本永远打开的书而不是一种仪式。时间的持续能使惩罚对犯人生效,也对观众有教益。后者应该能够随时查阅这本关于犯罪与惩罚的永久性词典。秘密的惩罚是事倍功半的惩罚。应该让儿童参观执行刑罚的场所。他们在那里会学到公民学。成年人应定期重温法律。让我们把惩罚场所设想为星期日供家庭游览的“法律公园”。“我认为,如果不时地向民众的头脑灌输关于维护社会秩序、关于惩罚的效用的话语,无论成人还是儿童都会走向矿山和工厂,并默默思索那些犯人的可怕命运。这种朝圣会比土耳其人到麦加朝圣更有碑益”(Brissot)。勒·佩尔蒂埃也认为,这种惩罚的能见性是新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某些特殊时刻,民众的出现往往会使犯人感到羞愧,因犯罪而处于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