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 节
作者:负债赌博      更新:2021-02-21 16:49      字数:4695
  理念'之说',多少世纪以来就被认为是柏拉图学说中最主要的,然而同时也是最晦涩的、最矛盾的学说,是许许多多心情不同的头脑思考、争论、讥刺和崇敬的对象。
  在我们看来,意志既然是自在之物,而理念又是那意志在一定级别上的直接客体性;那么,我们就发现康德的自在之物和柏拉图的理念——对于他理念是唯一“真正的存在”——,西方两位最伟大哲人的两大晦涩的思想结虽不是等同的,却是很接近的,并且仅仅是由于一个唯一的规定才能加以区别。两大思想结,一面有着内在的一致和亲属关系,一面由于两者的发起人那种非常不同的个性而极不同调,却又正以此而互为最好的注释,因为两者等于是导向一个目标的两条完全不同的途径。这是可以不费很多事就说清楚的。即是说康德所说的,在本质上看便是下面这一点:“时间、空间和因果性不是自在之物的一些规定,而只是属于自在之物的现象的,因为这些不是别的,而是我们‘认识’的形式。且一切杂多性和一切生灭既仅仅是由于时间、空间和因果性才有可能的,那么,杂多性和生灭也只是现象所有,而决不是自在之物所有的。又因为我们的认识是由那些形式决定的,所以我们的全部经验也只是对现象而不是对自在之物的认识。因此也就不能使经验的规律对自在之物有效。即令是对于我们自己的自我,这里所说的也还是有效,只有作为现象时我们才认识自我,而不是按自我本身是什么来认识的。”从这里考察的重点来说,这就是康德学说的旨趣和内蕴。可是柏拉图却说,“世界上由我们的官能所觉知的事物根本没有真正的存在。它们总是变化着,决不是存在着的,它们只有一个相对的存在,只是在相互关系中存在,由于相互关系而存在,因此人们也很可以把它们的全部'相互'依存叫做‘非存在’。从而它们也不是一种真正的认识的对象,因为只有对于那自在的,自为的而永恒不变样的东西才能有真正的认识。它们与此相反,只是由于感觉促成的想当然的对象。我们既然被局限于对它们的觉知,我们就等于是黑暗岩洞里的人,被牢固地绑住坐在那里,连头也不能转动,什么也看不见;只有赖于在背后燃着的火光,才能在对面的墙壁上看到在火光和这些人之间出现着的真实事物的一些影子。甚至于这些人互相看到的,每人所看到的自己也只是那壁上的阴影而已。而这些人的智慧就是'能'预言他们从经验习知的那些阴影前后相续成系列的顺序。与此相反,因为永远存在却不生不灭而可称为唯一真正存在的,那就是那些阴影形象的真实原象,就是永恒的理念,就是一切事物的原始本象。杂多性到不了原始本象,因为每一原象自身,它的摹本或阴影都是和它同名的,个别的,无常的类似物。生和火也到不了原始本象,因为它们是真灭存在的,决不和它那些行将消逝的摹本一样,有什么生长衰化。(在这两个消极的规定中必然包括这样一个前提,即是时间、空间和因果性对于原象并无意义和效力,原象不在这些'形式'中。)因此,只有对于这些原象才能有一个真正的认识,因为这种认识的对象只能是永久和从任何方面看(即是本身自在的)都是存在的东西,而不能是人们各按其观点,可说既存在而又不存在的东西。”——这就是柏拉图的学说。显然而无须多加证明的是康德和柏拉图这两种学说的内在旨趣完全是一个东西。双方都把可见'闻'的世界认作一种现象,认为该现象本身是虚无的,只是由于把肉己表出于现象中的东西(在一方是自在之物,另一方是理念)才有意义和假借而来的实在性。可是根据这两家学说,那现象的一切形式,即令是最普遍的最基本的形式,也断然与那自行表出的东西,真正存在着的东西无关。康德为了要否定这些形式'的实在性',他已把这些形式自身直接了当地概括为一些抽象的名称,并径自宣称时间、空间和因果性,作为现象的一些形式,是不属于自在之物的。柏拉图与此相反,他并没达到把话说彻底的地步,他是由于否定他的理念具有那些唯有通过这些形式才可能的东西,亦即同类中'个体'的杂多性以及生与灭,而把这些形式间接地从他的理念上剥落下来的。'这里'尽管已是说得大多了,我还是要用一个比喻把'两家学说'值得注意的,重要的,互相一致之处加以形象化:假如在我们面前有一个动物正在充满生命力的活动中,那么,柏拉图就会说:“这个动物并没有什么真正的存在,它只有一个表面的存在,只有不住的变化,只有相对的依存。这种依存既可以叫做一个存在,同样也可叫做一个‘非存在’,而真正存在着的只是把自己复制于这动物中的理念或该动物自在的本身。这种动物自在的本身对于什么也没有依存关系,而是自在和自为的;不是生出来的,不是有时而灭的,而是永远存在一个样儿'不变'的。如果就我们在这动物中认识它的理念来说,那就不管在我们面前的是这一动物或是它活在千年前的祖先,不管它是在这里或是在遥远的异乡,不管它是以这一方式,这一姿态,这一行动或那一方式,那一姿态,那一行动而出现,最后也不管它是它那种族中的这一个体或任何其他一个体,反正全都是一样而不相干了,'因为'这一切都是虚无的而只同现象有关。唯有这动物的理念才有真实的存在而是真正的‘认识’的对象。”——这是柏拉图。康德大抵会要这样说:“这个动物是时间、空间和因果性中的一现象;而时间、空间和因果性全都是在我们认识能力以内,经验所以可能的先验条件,而不是自在之物的一些规定。因此,这一动物,我们在这一定的时间,在这已知的地点,作为在经验的关联中。——也即是在原因和后果的锁链上——必然发生,同样又必然消灭的个体而被觉知的动物,就不是自在之物,而只是就我们的认识说才可算是一个现象。如果要就这动物自在的本身方面来认识它,也就是撇开时间,空间和因果性中的一切规定来认识它,那就要在我们唯一可能的,通过感性和悟性的认识方式以外,还要求一种别的认识方式。”
  为了使康德的说法更接近于柏拉图的说法,人们也可说:时间、空间和因果性是我们心智的这样一种装置,即是说借助于这种装置任何一类唯一真有的一个事物得以把自己对我们表出为同类事物的杂多性,永远再生又再灭辗转以至无穷。对于事物的理解如果是借助于并符合上述心智的装置,那就是内在的理解;与此相反,对于事物的又一种理解,即意识着事物所有的个中情况则是超绝的理解。这种理解是人们在抽象中从纯粹理性批判获得的,不过在例外的场合,这种理解也可从直观获得。最后这一点是我加上的。这就正是我在目前这第二篇里要努力来说明的。
  如果人们曾经真正懂得而体会了康德的学说,如果人们自康德以后真正懂得而体会了柏拉图,如果人们忠实地、认真地思考过这两位大师的学说的内在旨趣和含义,而不是滥用这一位大师的术语以炫渊博,又戏效那一位大师的风格以自快;那么人们就不至于迟迟未发现这两大哲人之间的一致到了什么程度和两种学说基本意义与目标的彻底相同。那么,人们就不仅不会经常以柏拉图和莱布尼兹——后者的精神根本不是以前者为基础的——,甚至和现在还健存的一位有名人物相提并论,——好象人们是有意在嘲弄已往伟大思想家的阴灵似的——,而且是根本会要比现在前进得远多了,或者更可说人们将不至于象最近四十多年来这样可耻地远远的向后退了。人们将不至于今天被这种空谈,明天又被另一种胡说牵着鼻子走,不至于以在康德墓上演出滑稽剧(如古人有时在超度他们的死者时所演出的)来替这十九世纪——在德国预示着如此重大意义的'世纪'揭幕了——。这种滑稽剧的举行遭到别的国家的讥刺也是公平的,因为这是和严肃的,甚至拘谨的德国人一点儿也不相称的。然而真正的哲学家们,他们的忠实群众那么少,以至要若干世纪才给他们带来了寥寥几个懂得他们的后辈。——“拿着巴古斯的雕花杖的人倒很多,但并没几个人真正是这位酒神的信奉者。”“哲学所以披鄙视,那是因为人们不是按哲学的尊严来治哲学的;原来不应该是那些冒牌的假哲学家,而应该是真正的哲学家来治哲学。”(柏拉图)
  人们过去只是在字面上推敲,推敲这样的词句如:“先验的表象”,“‘独立于经验之外而被意识到的直观形式和思维形式”,“纯粹悟性的原本概念”,如此等等——于是就问:柏拉图的理念既然说也是原本概念,既然说也是从回忆生前对真正存在着的事物已有了的直观得来的,那么,理念是不是和康德所谓先验地在我们意识中的直观形式与思维形式大致是一回事呢?这两种完全不同的学说,——康德的是关于形式的学说,说这些形式把个体的“认识”局限于现象之内;柏拉图的是关于理念的学说,认识了理念是什么就正是明显地否认了那些形式——,在这一点上恰好相反的'两种'学说,'只'因为在它们的说法上有些相似之处,人们就细心地加以比较、商讨,对于两者是一还是二进行了辩论;然后在未了发现了两者究竟不是一回事,最后还是作出了结论说柏拉图的理念学说和康德的理性批判根本没有什么共同之处。不过,关于这一点已说够了。
  §32
  根据我们前此的考察,尽管在康德和柏拉图之间有着一种内在的一致,尽管浮现于两人之前的是同一目标,而唤起他们,导引他们从事哲学的是同一世界观,然而在我们看来理念和良在之物并不干脆就是同一个东西。依我们看来,倒是应该说理念只是自在之物的直接的,因而也是恰如其分的客体性。而自在之物本身却是意志,是意志,——只要它尚未客体化,尚未成为表象。原来正是康德的说法,自在之物就应是独立于一切附着于“认识”上的形式之外的;而只是他在这些形式之中没有首先把对于主体240是客体'这一形式'加进去(如附录中所提出的),才是康德的缺点;因为这正是一切现象的,也即是表象的,首要的和最普遍的形式。所以他本应该显明的剥夺自在之物之为客体,那就可以保全他不陷入显著的,早就被发现过的前后不符了。与此相反,柏拉图的理念却必然是客体,是一个被认识了的东西,是一表象;正是由于这一点,不过也仅是由于这一点,理念才有所不同于自在之物。理念只是摆脱了,更正确些说,只是尚未进入现象的那些次要形式,也就是未进入我们把它全包括在根据律中的那些形式;但仍保留了那一首要的和最普遍的形式,亦即表象的根本形式,保留了对于主体是客体这形式。至于比这形式低一级的一些形式(根据律是其共同的表述),那就是把理念复制为许多个别,无常的个体的那东西,而这些个体的数目对理念来说,则完全是漠不相关的。所以根据律又是理念可进入的形式,当理念落入作为个体的主体的认识中时,它就进入这形式了。于是,个别的,按根据律而显现的事物就只是自在之物(那就是意志)的一种间接的客体化,在事物和自在之物中间还有理念在。理念作为意志的唯一直接的客体性、除了表象的根本形式,亦即对于主体是客体这形式以外,再没有认识作为认识时所有的其他形式。因此也唯有理念是意志或自在之物尽可能的恰如其分的客体;甚至可说就是整个自在之物,不过只是在表象的形式之下罢了。而这就是柏拉图和康德两人之间所以有巨大的一致的理由,虽然,最严格地说起来,这两个人所说的还并不是同一回事。个别事物并不是意志的完全恰如其分的客体性,而是已经被那些以根据律为总表现的形式弄模糊了。可是这些形式却是认识的条件。是认识对于如此这般的个体之所以可能。——如果容许我们从一个不可能的前提来推论,假如我们在作为认识的主体时不同时又是个体,——这即是说如果我们的直观不是以身体为媒介,而这直观就是从身体的感受出发的,身体本身又只是具体的欲求,只是意志的客体性,所以也是诸客体中的一客体;并且作为这样的客体,当它一旦进入认识着的意识时,也只能在根据律的形式中'进入意识'就已假定了,并由此引进了根据律所表述的时间和其他一切形式;——事实上我们就会根本不再认识个别的物件,也不会认识一桩事件,也不会认识变换和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