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 节
作者:敏儿不觉      更新:2021-02-19 21:42      字数:4927
  并且使用了一长串的定义、要求、公理、定理、问题,以便如果否认它的什么结论的话,
  它就指出这些结论是怎样包含在前件里边的,这样它就会使读者们(不管他们是多么顽
  固不化)不得不同意,不过它不象另外那种方法那样,使那些希望学习的人感到完全满
  足,因为事物是用什么方法发现的,它不告诉你。
  古时几何学家们习惯于在他们的著作里仅仅使用这种综合法,这不是因为他们对分
  析法完全无知,而是,我认为,因为他们过于重视它,把它留给他们自己,当做一个重
  要秘密。
  至于我,我在我的沉思里仅仅采用分析法,因为我认为这种方法是最真实、最好的
  教学方法;不过,至于综合法,它无疑地是你们希望我采用的方法,虽然在几何学里所
  谈的东西上它仅次于分析法的地位,但是它对于形而上学的东西却不怎么合适。因为,
  有这么一种不同:被假定来证明几何学命题的第一概念适合于感官,从而很容易为每一
  个人所接受;
  因此在这上面没有问题,问题只在很好地推出结论上,这对于各种人,甚至最不经
  心人来说,都不难做到,只要他们记得前面的东西就行;而且人们很容易迫使他们记起
  在提出的问题当中有多少东西要指出就分别出多少不同的命题,以便他们得以分别停留
  在每一个上面作为以后可以引证这些命题,让他们知道应该对这些命题加以思考。相反,
  在属于形而上学的问题上,主要的困难在于清楚、分明地领会第一概念。因为,虽然第
  一概念由于其本性的关系并不是不如几何学家们所对待的那些第一概念清楚,甚至时常
  是比那些第一概念更清楚,不过,由于它们似乎与我们通过感官接受来的许多成见不一
  致,而这些成见,我们自从儿童时期就已经司空见惯了,这些第一概念只有那些非常用
  心并且致力于尽可能把他们的精神从感官的交往中解脱出来的人才能完全懂得;因此,
  如果人们把它们单独提出来,它们就会很容易地被那些好持反对意见的人所否认。
  就是为了这个原故,我宁愿写沉思而不愿象哲学家们那样写争论或问题,或者象几
  何学家们那样写定理或问题,以便由此来证明我写这些沉思仅仅是为那些肯和我一起认
  真沉思并且专心致志地来考虑事物的人。因为,谁要准备向真理进行攻击,就是因为这
  个原故他就越是不能懂得真理,因为他的精神与对于使他相信真理的那些理由的思考背
  道而驰,他是去追求摧毁真理的那些理由。
  可是,虽然如此,为了证明我对你们的建议的尊重,我在这里试求效仿几何学家们
  的综合法,并把我用以论证上帝的存在和精神与人的肉体之间区别的主要理由做了一个
  概要:这对于安慰读者们的关怀也许不无小补。
  第一哲学沉思集
  按几何学方式证明上帝的存在和人的精神与肉体之间的区别的理由
  定义
  一、思维(pensée),我是指凡是如此地存在于我们以内以致我们对之有直接认
  识的东西说的①。这样一来,凡是意志的活动、理智的活动、想象的活动和感官的活动
  都是思维。可是我加上“直接”这个词,这是为了把附加和取决于我们思维的东西排除
  在外。举例来说,出于意愿的运动虽然真正来说是以意志为其原则的,但是它本身并不
  是思维②。      ①法文第二版:“以致我们由我们自己直接知觉它,并且对它有一种内部的认识”。
  ②法文第二版这句话下边还有一句话:“因此,散步并不是一个思维,而是我们关
  于我们在散步时所具有的感觉或认识”。
  二、观念(idée),我是指我们的每个思维的这样的一种形式说的,由于这种形
  式的直接知觉,我们对这些思维才有认识。因此,当我理解我所说的话时,除非肯定在
  我心里具有关于用我的言词所意味着的东西的观念,我用言词什么都表明不了。因此,
  仅仅是任意描绘出来的影像,我不把它们称之为观念;相反,这些影像,当它们是由肉
  体任意描绘出来的时候,也就是说,当它们是大脑的某些部分描绘出来的时候,我不把
  它们称之为观念,而只有当它们通知到大脑的这一个部分的精神本身的时候,我才把它
  们称之为观念。
  三、一个观念的客观实在性,我是指用观念①表象的东西的实体性或存在性说的,
  就这个实体性是在观念里边而言。
  同样,人们可以说一个客观的完满性,或者一个客观的技巧等等。因为凡是我们领
  会为在观念的对象里边的东西都是客观地或者通过表象存在于观念本身里。      ①法文第二版:“这个观念”。
  四、当这些东西在观念的对象里边就象我们所领会那个样子时,这些东西就叫做形
  式地存在于观念的对象里;当这些东西在观念里边实际上不是象我们所领会的那个样子,
  而是如此地伟大以致它们能够用它们的优越性来弥补这个缺点时,它们就叫做卓越地存
  在于观念的对象里。
  五、凡是被别的东西作为其①主体而直接寓于其中的东西,或者我们所领会②的
  (也就是说,在我们心中有其实在的观念的某种特性、性质或属性的)某种东西由之而
  存在的东西,就叫做实体(Substance)。因为实体是这样的一种东西,在它里边形式
  地或卓越地存在着我们所知觉的,或者客观地在我们某一个观念里边的东西③;除此而
  外,严格说来我们对实体没有其他概念,因为自然的光明告诉我们“无”不能有任何实
  在的属性。      ①“其”,法文第二版是“一个”。
  ②“领会”,法文第二版是“知觉”。
  ③“东西”,法文第二版是“这种特性或属性”。
  六、思维直接寓于其中的实体,在这里就叫做精神〔或心①〕(esprit)。虽然如
  此,这个名称是有歧义的,因为人们有时也用它来指风和非常稀薄的液体;不过我不知
  道有什么更恰当的名称。      ①“心”,拉丁文版是mens。
  七、作为广延以及以广延为前提的偶性(如形状、位置、地点的运动等等)的直接
  主体,叫做物体〔或肉体、身体〕(corps)。不过,如要知道叫做精神的实体是否同
  时就是叫做物体的实体,或者是否它们是两个不同的实体①,这留待以后再去研究。      ①法文第二版:“两个不同的、分别的实体”。
  八、我们理解为至上完满的、我们不能领会其中有任何包含着什么缺点或对完满性
  有限制的东西的那种实体就叫做上帝(Dieu)。
  九、当我们说某种属性包含在一个东西的本性里或者包含在它的概念里时,这就和
  我们说这个属性真是这个东西的属性,我们可以确信它在这个东西里边,是一样的。
  十、当两种实体之中的一种可以没有另外一种就能存在时,这两种实体就是实在不
  同的。
  要求
  第一,我要求读者们考虑一下,直到现在使他们相信他们的感官的那些理由都是非
  常软弱无力的,他们一向依靠感官所下的判断都是非常靠不住的。我要求他们长时间地、
  反复地加以考虑,使他们最后习惯于不再去那么坚强地相信他们的感官时为止;因为我
  认为这对于能够认识形而上学的东西的真理是必要的。形而上学的东西是不依靠感官的。
  第二,我要求他们考虑一下他们本身的精神以及精神的全部属性,这些属性是他们
  将要看出是决不能有所怀疑的,虽然他们把他们一向通过感官得来的东西都假定为完全
  是错误的。我要求他们对这一点要不断地考虑下去,直到他们首先习惯于清楚地领会并
  且相信它比一切物体性的东西都更容易认识时为止。
  第三,我要求他们专心研究一下不需要证明就能认识的、其中每一个的概念都能在
  它自身中找到的那些命题。例如:一个东西不能同时存在又不存在;“无”不能是任何
  东西的动力因,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我要求他们运用自然给他们的这种理智的明白性,
  这种明白性由于感官的干扰,经常被弄得模糊起来。我说,我要求他们运用完全纯粹的、
  从他们的成见中摆脱出来的这种理智的明白性,因为,通过这种办法,后面将要谈到的
  公理的真实性对他们就会显得十分明白了。
  第四,我要求他们对那样的一些性质〔或本性〕(nature)的观念加以研究,在那
  些观念里边含有许多属性的一个总和,比如三角形的性质,四边形或别的什么形状的性
  质;比如精神的性质,肉体的性质,以及再加上上帝或一个至上完满的存在体的性质。
  他们要注意,人们可以确定无疑地相信所有那些东西都是在观念里边,我们清清楚楚地
  领会它们是包含在那里的。举例来说,由于在直线三角形的性质里,包含着三角之和等
  于二直角,在物体或一个有广延的东西的性质里包含着可分解性(因为凡是有广延性的
  东西不管它有多么小,我们都把它领会为不是不可分割的,至少是可以用思维来分割),
  所以说一切直线三角形三角之和都等于二直角,一切物体都是可以分割的这话一点也不
  错。
  第五,我要求他们长时间地继续思考至上完满的存在体的本性,此外我还要求他们
  虽然考虑到在其他一切性质的观念里,都包含着可能的存在性,可是,在上帝的观念里,
  不仅包含着可能的存在性,而且还包含着绝对必然的存在性。因为,仅仅从这一点,他
  们绝对用不着推理就可以认识到上帝存在。显然,对他们来说也将同样很清楚,很分明、
  用不着证明的是,二是双数,三是单数,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因为有些东西对某些人
  用不着证明就这样认识了,而对于其他一些人,却要用一个很长的论证和推理才能理解。
  第六,要求他们在仔细地考虑到我在我的《沉思集》里所说到的那些关于一个清楚、
  分明的知觉的各种例子以及模糊、含混的知觉各种例子之后,要习惯于分辨那些认识清
  楚的事物和模糊的事物;因为,用例子来说明比用规律来说明要好些,并且我认为,不
  谈到什么东西,任何例子也举不出来。
  第七,我要求读者们既然注意到他们从来没有在他们领会得清清楚楚的事物中认出
  什么虚假来,而相反,除非偶然,他们从来没有在他们领会得糊里糊涂的事物中找到什
  么真实来,因此他们就要考虑到,假如他们由于感官的某些成见,或者由于高兴做出的
  以及建筑在什么模糊不清的东西上的什么假定而怀疑理智所领会得清楚、分明的东西,
  那是毫无道理的。他们用这个办法将会很容易地认为下述的公理是真实的、毫无疑问的,
  虽然我承认,假如我愿意更准确一点的话,其中的许多条本来可以解释得更好一些,并
  且应该不是当作公理,而是当作定理提出来,假如那时我愿意的话。
  公理或共同概念
  一、没有任何一个存在着的东西是人们不能追问根据什么原因使它存在的。因为,
  即使是上帝,也可以追问他存在的原因;不是由于他需要什么原因使他存在,而是因为
  他本性的无边广大性本身就是原因,或者是他不需要任何原因而存在的理由。
  二、现在的时间并不取决于直接在它之前的时间;这就是为什么在保存一个东西上
  需要一个和初次产生这个东西上同样大的原因。
  三、任何东西,或者这个现实存在的东西的任何完满性,都不能以无或者一个不存
  在的东西作为它的存在的原因。
  四、一个东西里的全部实在性或完满性是形式地或者卓越地存在于它的第一的或总
  的原因里。
  五、从而我们的观念的客观实在性要求一个原因,在这个原因里,不仅是客观地,
  而且也是形式地或者卓越地包含着我们的观念的客观实在性。必须注意,接受这一公理
  是极其必要的,对一切东西的认识都完全取决于这一公理,不管这些东西是可感觉的或
  是不可感觉的。因为,举例来说,我们从哪里知道天是存在的?是因为我们看见它吗?
  但是如果“看”不是一个观念(我是说,不是一个天然属于精神本身的观念)而是一个
  任意描绘出来的影象,它就涉及不到精神;而且,如果我们不是假定任何观念都应该有
  一个客观实在性的原因,这个原因是实在存在的,那么我们就不能由于这个观念而断定
  天存在;这个原因使我们断定这就是天,其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