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节
作者:九十八度      更新:2021-02-19 07:36      字数:4979
  ……
  柳薇站起来,向庭上庭下略微致意后说到:
  “审判长、合议庭组成人员,我接受原告人林天诚律师的委托,并受北都市天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原告林天诚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针对被告云岭市公安局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致使其身体受到伤害,名誉受到损失的行为及其辩解,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被告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以并无实据的诈骗行为为由关押数日,原告于此期间受到云岭市公安人员的殴打、捆绑等身体伤害行为,身心俱受伤害。在被告非法关押、拘禁原告的第二天上午,在原告主管单位北都市司法局局长对其提出质问后,被告于下午将原告送回北都市司法局,并向当时在场的北都市司法局副局长及原告林天诚本人赔礼道歉,还留下500元钱作为医疗费。
  “当原告向法院提起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因身心受到伤害而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的民事诉讼后,被告转而拒不认错,并到处散布‘林天诚也不是好人’的谣言,似乎不是好人就该抓、该打。
  “从被告的上述表现不难看出,被告明知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在其赔礼道歉的表示未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掩盖其错误的情况下,继续坚持错误。被告的这种态度是完全不能令人接受的!
  “为了更清晰地说明本案真相,我首先请法庭将我在庭审时宣读的日程表再以幻灯片播放一下。这是一个能清楚表明本案发生全过程的发人深省的日程表。这个日程表能够客观地反映出被告行为的真正性质,同时也能反映出被告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动机和起因。
  柳薇停下,得到了审判长的许可后,环视了一下法庭,朗声道:“请播放幻灯片,我在此宣读一下这份发人深省的日程表。”幻灯片播放,日程表清晰地显示出来。
  “11月23日:北都市建材批发市场与云岭市建委因进口花岗岩中介费问题发生经济纠纷。表现:云岭市建委副主任等人到批发市场要求退还中介费。
  “11月26日:北都市批发市场总经理秦令委托天诚律师事务所林天诚律师代理解决纠纷。”
  读到这里,柳薇停顿一下,然后说:“林天诚接触此案,是在纠纷发生之后。”说完,柳薇又接着继续读日程表:
  “11月28日:云岭市建委收到林天诚律师律师函后,向云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立案,并要求冻结北都市建材批发市场在北都工行的银行账户。在云岭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并已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北都市建材批发市场后,云岭市建委又向云岭市公安局作出秦令及其公司诈骗的举报。
  “11月30日:云岭市公安局到北都市抓走北都市建材批发市场法人代表秦令,暂时羁押在达青县看守所。
  “12月2日:林天诚律师代秦令向北都市达青县法院对云岭市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诉其非法拘禁,并将诉状送到达青县法院
  “同日,达青县法院关庭长持诉状到达青县看守所会见秦令,就起诉书上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秦令接受调查,并在问话笔录上签字。云岭市公安局得知后,拦截关庭长,并向他施加压力,直至他在问话笔录上划去了秦令的签字后,才让他从看守所脱身。
  “12月3日:云岭市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北都市建材批发市场在北都工行的银行账户。
  “12月4日:云岭市法院法官来到北都市达青县工商银行,拿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批发市场账户上的存款1357021。5元冻结。
  “12月5日:天诚律师事务所向达青县法院致函,要求排除干扰,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该函抄报政法委及平原省公安厅。
  “12月7日:天诚律师事务所致函公安部领导,控告云岭市公安局的非法拘禁行为。
  “12月8日:林天诚晚上9点多钟被云岭市公安局传唤。
  “12月9日:凌晨5时,云岭市公安局向林天诚出示传唤通知书(传唤通知书的发出日期是12月6日,传唤送达时间是12月9日。)下午2点30分,将林天诚送至北都市司法局。”
  柳薇读完日程表,指着幻灯片上的日程表,朗朗说道:“首先,这个日程表已经说明:一,林天诚律师代理的案件的起因是经济纠纷;二,云岭法院已经受理云岭市建委与北都市建材批发市场经济纠纷一案,并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冻结了北都市建材批发市场130多万元的款项;三,云岭市公安局拘捕该案当事人秦令的行为发生在法院的民事行为之后,继而又与法院的民事行为交叉进行。这些事实足以说明:北都建材批发市场和云岭市建委之间发生的案件的性质是经济纠纷,而且是法院经济庭正在审理着的经济纠纷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以诈骗为名,抓人索款,显然属于违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性质。更为明显的是,对于同一案件事实,法院的民事审判与公安局的所谓刑事侦察交叉进行,显然是违反司法程序的。
  “其次,被告称,他们抓的不是律师,而是诈骗案的同案人,将进行诉讼代理活动的林天诚变成了所谓诈骗案的同案人。这种移花接木的做法实在是过于牵强了。第一,林天诚是律师,是履行了委托手续的代理人,身份是明确的;第二,林天诚代理案件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天诚律师事务所致达青县法院和公安部的两份公函足以证明林天诚进行代理活动的公开性和合法性;第三,林天诚受理案件,接受委托,是在当事人的经济纠纷发生之后,是在双方经济活动完成之后,不存在其参与所谓诈骗活动的任何条件和可能性。对于这一点,被告本来就十分清楚,甚至于清楚到在他们事后所作的辩解中都自相矛盾,无法否认这个基本事实。”
  说到这里,柳薇拿出一份文件:“请看,这是云岭市公安局呈交给平原省公安厅的《关于秦令诈骗案及有关情况的报告》,报告称:‘市建委上门索取中介费,秦令觉得到手的钱可能留不住,为维护自己的非法利益和缓解矛盾而聘请林天诚进行调解提供服务’,还称‘林天诚在知道该诈骗案部分情况后,仍然收取代理费,提出代理事宜’,很显然,他们清楚地知道林天诚是在当事人纠纷发生之后才接受委托,可他们又自称林天诚只不过是事后才知道‘案件’的部分情况,这已经不打自招地充分证明他们将林天诚作为所谓诈骗案同案人的说法,纯系自欺欺人,其目的就是规避审判,掩盖其行为的违法性。”
  柳薇话音刚落,法庭上爆发出雷鸣般的掌声。审判长拿起法槌在桌上敲了一下:“肃静!”掌声停止。
  柳薇接着说:“其三,被告辩称,他们非法限制林天诚人身自由的行为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3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2条之规定实施的。但他们回避了一个实质性问题:以上两条规定的‘传唤’,均是针对刑事被告人采取的措施。如果这种规定也能适用于律师的身上,那就意味着,每一个承办案件的律师,都随时具有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的可能性,如果照此办理,还有没有人敢做律师,中国的律师将何去何从?”
  法庭上又爆发雷鸣般的掌声。审判长等人们的掌声响了一会儿,才拿起法槌在桌上敲一下:“肃静!”
  “其四,被告于12月8日晚以突然袭击的方式将林天诚暴力非法关押;12月9日才出示传唤通知书,而通知书的签发日期是12月6日,这些做法漏洞百出,存在太多的疑点:第一,12月9才出示传唤证,那么12月8日晚的行为连形式上的合法手续都不具备,其行为的合法性从何而来?传唤不是拘传,是不能采用暴力的,那么,被告对于暴力非法关押林天诚的做法又如何解释?第二,被告自称‘传唤’林天诚是为了了解案情,那么,在询问之时就进行了长时间的捆绑、殴打,又作何解释?第三,既然早已签署了12月9日传唤林天诚的通知书,为什么在12月8日晚上还没有通知林天诚,却偏偏从天上掉下来了一个在北都市建材批发市场财务主管严巧云家中巧遇林天诚的机会,而被告在非法关押林天诚后还一再声明:‘本来没想抓你,不知道你在严巧云家中’,以后又进一步声称,抓林天诚是因为他‘妨害公务’,是因为他‘冒充公安部的人员’。那么,‘巧遇’、‘妨害公务’、‘冒充公安部人员’,这种种理由与通知书的传唤理由到底以哪个为准?哪一种是真的,哪一种又是假的?我想,这个问题连被告自己也说不清楚。这再一次反映出被告行为的违法性和任意性。第四,被告在编造林天诚妨害公务的理由时,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破绽:他们12月8日晚执行的任务是传唤案件的证人严巧云的,而到严巧云家中后,却不由分说地先非法关押林天诚,然后带走严巧云。他们忘记了给林天诚一点妨害公务的时间,实在是过于粗心了。
  法庭上又爆发出热烈的掌声。这一次,审判长等到掌声静下来才敲法槌:“肃静!请大家保持法庭的安静。”
  “第五,被告在编造林天诚冒充公安部人员的理由时,又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破绽:非法关押林天诚时,经济纠纷案的对方当事人云岭市建委副主任是与被告同行的,而这名副主任在北都的十几天里,已经和林天诚因案件问题进行过5次协商,在既认识林天诚,又清楚林天诚的代理律师身份,彼此都了解对方身份的情况下,林天诚还怎么去冒充公安部人员呢?第六,被告辩称在非法关押林天诚时,不知林天诚是律师,这种说法更是不能自圆其说。且不说林天诚在被非法关押时已经声明自己是律师,只看传唤证的日期就可以揭开这种谎言。对林天诚的传唤证的签署日期是12月6日,而12月8日晚上,又在林天诚代理案件的证人严巧云家中带走林天诚时,却不知道这个林天诚就是欲将传唤的律师林天诚,岂非咄咄怪事?这种现象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可以发生:那就是在签发对林天诚的传唤证时,被告并不了解林天诚的身份。本代理人实在不敢相信,也不愿相信被告会作出如此草率的传唤决定!若果真如此,那么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因为这意味着,在12月9日之前,所有名叫林天诚的人都会面临被传唤的危险!
  “综上所述,被告在明知案件性质和林天诚的律师身份的情况下,在林天诚律师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本不属于刑事侦察活动的范围,纯系利用职权进行的报复行为。本案发生与发展的过程清楚地表明,由于原告林天诚认为被告违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而代理委托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因而导致了被被告的非法关押、殴打和非法拘禁。被告的上述行政行为绝不能与正常的公务行为混为一谈。
  “本代理人在此着重指出,公安机关是一身两职,其活动方式具有特殊性,因此,在进行职务活动时,其行政行为与公务行为应当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如果随意混淆这个界限,以公务行为来掩盖其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就会为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制造借口,就会严重妨碍公民的行政诉讼权利。二、被告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利,并且妨碍了律师代理诉讼的正常活动,性质是严重的。
  “被告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利用公安机关的行政职权,随意拘捕、捆绑、殴打原告造成轻伤程度的身体伤害,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达16个小时之久,这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的严重侵犯。更为严重的是:被告明知他们所插手的经济纠纷已经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且法院正在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也明知原告是律师,是这起经济纠纷案件的一方代理人。在此前提下,被告不仅坚持其违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的错误行为,而且变本加厉,将矛头直接指向代理律师,在律师正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对之施加暴力并限制其人身自由,使律师的职务活动被迫中断;继而又对北都市建材批发市场的老总秦令施加压力,强迫其在看守所写信要求解除对林天诚律师的委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