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7 节
作者:赖赖      更新:2023-03-10 15:52      字数:4982
  为行政长官无权修改法律。他只能在他的职权范围内,宣布暂停执行合并学校三周,同时请
  求拥有立法权的州议会,考虑立法豁免阿米绪的强制教育。
  1967 年,爱荷华州议会将豁免权授予州行政部门的教育官员,从而,爱荷华州的阿米
  绪也嬴得了以自己的方式教育子女的权利。
  就在这个时候,一个叫林德赫姆的人挺身而出。他不是阿米绪,而是路德教会的一个牧
  师。他了解了阿米绪在教育问题上的遭遇以后,认为阿米绪的宗教自由受到了侵犯。1967
  年 3 月,他在芝加哥大学一个有关公共教育立法的学术会议上,呼吁关心阿米绪宗教自由权
  利的人伸出援手。一个叫做“阿米绪宗教自由全国理事会”的组织就这样诞生了,林德赫姆
  担任了这个理事会的主席。这个组织不仅有律师,学者,还有基督教和犹太教的宗教领袖。
  这时全国关注的目光移到了堪萨斯州,那里有阿米绪的家长被捕,还有人在法庭上被定
  罪。堪萨斯州态度强硬地宣布,类似宾夕法尼亚州的“职业学校妥协”的做法,在堪萨斯州
  将是非法的。州一级不打算妥协。林德赫姆的组织曾经试图把案子上诉到联邦法院,但是联
  邦最高法院拒绝接案,其原因是美国“分权”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教育管理是留归各州
  的权力,联邦政府无权干涉。因此,联邦法庭也就没有这些案子的司法权。
  于是,那里的阿米绪又决定迁徙。不少人就这样迁到了威斯康辛州的格林县。但是到了
  1968 年秋天,这儿也开始严格执行教育法规。又有两家阿米绪面临被捕,被指控的罪名就
  是没有送孩子上高中。1968 年圣诞节前夜,林德赫姆和一个叫鲍尔的律师,在请求威斯康
  辛州政府豁免阿米绪遭到拒绝后,决定在格林县的法庭,代表阿米绪向州政府打官司。告州
  政府侵犯阿米绪的宗教自由。
  可是,官司输了。地方法庭认为,虽然可以说州政府侵犯了阿米绪的宗教自由,但是普
  及教育涉及全体公民的长远利益。这一利益压倒了少数人的宗教权利。
  这在美国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就是在两个法律条款发生冲突的时候,必须判断何者为先。
  出现这样的法律悖论的时候,一般总是要走到联邦最高法院,因为最高法院具有“司法复审
  权”。这正是鲍尔律师想要达到的目的。他不是打算在地方法院就打嬴这场官司,他甚至知
  道他会输。但是他要开辟一条司法渠道。鲍尔先上诉到威斯康辛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推
  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法官说,能够压倒少数人宗教自由权利的所谓全体人民的利益是不存
  在的,阿米绪选择八年教育并没有损害社会。
  于是案子的被告,威斯康辛州政府的行政分支,开始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前一次,案
  件的性质是判定阿米绪孩子的教育管理问题,这个问题联邦法院没有司法权。可是现在,案
  件的性质是全国性的民间团体代表百姓控告州政府侵犯宗教自由,也就成了州教育法规是否
  违宪的问题,这属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审理范围。于是,这一次,联邦最高法院接受了这个叫
  做“威斯康辛诉约德尔等”的案子。鲍尔律师出庭辩论,一些从不抛头露面的阿米绪也默默
  来到首都华盛顿,听候决定他们命运的判决。他们还是一袭传统阿米绪的黑色服装。黑色的
  背影衬映在最高法院白色大理石建筑的背景上,使我们今天看到这张过时的新闻照片时,依
  然有惊心动魄的感觉。
  1972 年年底的一天,最高法院大法官以压倒多数作出了有利于阿米绪的判决。首席大
  法官沃伦在判词中指出,现代中等教育所教授的内容和价值同阿米绪宗教生活的根本方式有
  尖锐的冲突,强制实行的教育法规侵犯了阿米绪教徒的宗教自由权利。
  在最高法院的判词中,沃伦大法官写下了如下这段现在还常常被人引用的话:“我们不
  可忘记,在中世纪,西方世界文明的很多重要价值是由那些在巨大困苦下远离世俗影响的宗
  教团体保存下来的。没有任何理由假设今天的多数就是‘正确’的而阿米绪和类似他们的人
  就是‘错误’的。一种与众不同甚至于异僻的生活方式如果没有干涉别人的权利或利益,就
  不能仅仅因为它不同于他人就遭受谴责。”
  最高法院的判决,一劳永逸地解决了各州与阿米绪在教育问题上的冲突,沃伦大法官的
  判词,更是对美国人民长久以来的思考和反省,作出了一个总结。民主制度要求少数服从多
  数,同时要求多数不能压迫少数,不能侵犯少数的自由和权利。要做到这一点,在制度的设
  计上,一开始就要为持不同意愿的少数预留下申诉,辩解和反抗的渠道。在百分之九十九点
  九的一致之下,仍要为百分之零点一的异见留下呼吸的空间。这也是美国法律强调个人的宪
  法权利必须归属个人,而政府〃不得立法〃侵犯这种权利的根本原因。如果法律不打算保护千
  分之一万分之一,也就保护不了“百分之五”,那么,“多数”本身也就都潜在地岌岌可危。
  我们曾经习惯于法律对“百分之五”的不予保护,这是因为,当我们身处“多数”之中,我
  们理所当然地认为,“多数”就是对的,我们只知道庆幸自己不是少数。谁也没有想过,今
  天你不挺身而出保护你所不同意甚至不喜欢的百分之五,你怎么有把握下一次你不在另一个
  百分之五中呢?今天你看到与你无关的百分之五遭受的不公正扭过了头去,下一次轮到你的
  时候,你还向谁去呼喊呢?
  一个社会要发动成千上万的人并不难,要达到多数人的一致也不难,难的是公正善待只
  有百分之几的少数。有时候,少数显得如此人微言轻,他们的生死存亡是如此地微不足道,
  可是,一个制度能否保证这微乎其微的少数得到公平的善待,恰恰是检验这个社会是否文明
  和人道的试金石,也是决定这个制度能否长治久安的一个关键。
  也许,最平凡的阿米绪正默默地以他们的存在,在给人类讲述着一个并非无足轻重的故事。
  世界人权宣言
  (1948 年 12 月 10 日)
  联合国
  本文选自《〈世界人权宣言〉:努力实现的共同
  标准》,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
  序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
  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
  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
  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
  法治的保护,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
  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
  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
  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
  很大的重要性,因此现在,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
  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
  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
  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
  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
  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
  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
  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
  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
  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
  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㈠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
  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㈡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
  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
  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㈠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㈡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㈠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㈡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
  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㈠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㈡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㈠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
  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㈡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㈢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㈠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㈡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
  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
  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㈠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㈡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㈠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㈡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㈢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
  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
  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
  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㈠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㈡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㈢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
  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㈣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㈠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
  住房、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