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4 节
作者:赖赖      更新:2023-03-10 15:52      字数:4811
  说得多么巧妙啊!“轻佻的”这个形容词是要求公民行为端庄正派,这是一个对众人公开的
  字眼,
  “敌对的”这个形容词则是对书报检查官偷偷地说的,它是“轻佻”在法律上的解释。
  在检查令中我们还能找到许多玩弄这种巧妙手法的例子:对公众用的是一套主观的、使人面
  红耳赤的字眼,对书报检查官用的则是另一套客观的、使作者不禁脸色发白的字眼。盖有封
  印的上谕简直也可以用这种手法谱成乐曲了。
  书报检查令陷入了多么令人惊奇的矛盾!只有那种不彻底的攻击才是轻佻的,这种攻击
  只针对现象的个别方面,由于它本身不够深刻和严肃,因而不能涉及事物的本质;正是仅仅
  对特殊事物本身的攻击,才是轻佻的。因此,如果禁止对一般基督教的攻击,那么,只有对
  它的轻佻的攻击才是许可的了。相反,对宗教的一般原则,对宗教的本质,以及对特殊事物
  (就它是本质的表现而言)的攻击,都是敌对的。攻击宗教只能采取轻佻的或者敌对的方式,
  第三种方式是不存在的。当然,检查令的这种不彻底性只是一种假象,因为这种不彻底性的
  立足点就是这样一种假象:似乎对宗教进行某些攻击也是许可的。但只要不带偏见,一眼就
  可看出这种假象只是一种假象而已。对于宗教,既不能用敌对的方式去攻击,也不能用轻佻
  的方式去攻击,既不能一般地去攻击,也不能特殊地去攻击,这就是说,根本不许攻击。
  可是,如果同 1819 年的书报检查法令有明显矛盾的检查令要给哲学方面的书刊带上新
  的枷锁,那它至少应当表现得很彻底,能使宗教方面的书刊摆脱以前理性主义的法令加在它
  身上的旧枷锁。因为该法令曾宣布书报检查的目的也是“反对把宗教信条狂热地搬到政治中
  去,防止由此引起的概念混乱”。新的检查令虽然非常慎重,在自己的解释中对这一规定只
  字未提,但在引用法令第 2 条时仍然采纳了这一规定。什么叫作把宗教信条狂热地搬到政治
  中去呢?这就是说,要让宗教信条按其独特的本性去决定国家,也就是说,要使宗教的特殊
  本质成为国家的准则。旧的书报检查法令有权反对这种概念混乱,因为它允许批评特殊的宗
  教,允许批评这种宗教的特定内容。但旧法令依据的是你们自己所蔑视的、平凡而肤浅的理
  性主义。而你们这些甚至把国家的个别细小方面都建立在信仰和基督教上的人,你们这些希
  望建立基督教国家的人,怎么还能够提出要书报检查避免这种概念混乱呢?
  政治原则和基督教宗教原则的混淆已成了官方的信条。现在让我们来简单地解释一下这
  种混淆。如果只谈作为公认的宗教的基督教,那么在你们国家里就有天主教徒和新教徒。他
  们都会向国家提出同样的要求,就像他们对国家都负有同样的义务一样。他们会撇开自己的
  宗教分歧而一致要求:国家应该是政治理性和法的理性的实现。可是,你们却想建立一个基
  督教国家。如果你们的国家成了一个路德派的基督教国家,那么对天主教徒来说,这个国家
  就会成为一个并非他们所属、必然会被他们当作异端教会加以屏弃的教会,成为一个内在本
  质同他们正相抵触的教会。反过来也是一样。如果你们把基督教的一般精神说成是你们国家
  的特殊精神,那么你们就是从你们所受的新教的教育出发来决定什么是基督教的一般精神。
  虽然最近的事态已向你们表明,政府的个别官员划不清宗教和世俗、国家和教会之间的界限,
  但是你们还在决定什么是基督教国家。关于这种概念混乱,不应当由书报检查官作出决定,
  而应当由外交家去谈判。最后,如果你们把某一种教义当作无关紧要的教义而加以屏弃,那
  你们所持的就是异端的观点。假如你们把自己的国家称为一般的基督教国家,那你们就是以
  委婉的方式承认它是非基督教国家。因此,要么你们根本禁止把宗教搬到政治中去(但是你
  们不愿意这样做,因为你们想使之成为国家支柱的并不是自由的理性,而是信仰,对你们来
  说,宗教就是对现存事物的普遍肯定);要么你们就允许把宗教狂热地搬到政治中去,二者
  必居其一。让宗教按照自己的方式去从事政治吧,可是你们又不愿意这样做,因为在你们看
  来,宗教应当支持世俗的事物,但是,世俗的事物可不要受宗教支配。你们既然把宗教搬到
  政治中去,那么,企图按照世俗的方式规定宗教在政治中应当以什么姿态出现,这是不折不
  扣的、甚至是反宗教的狂妄要求。谁由于宗教的冲动而想和宗教结合在一起,谁就得让宗教
  在一切问题上都有决定权。或者,也许你们把宗教理解为对你们自己的无限权力和英明统治
  的崇拜吧?
  新的书报检查令的正统精神还以其他方式同旧的书报检查法令的理性主义发生冲突。旧
  的法令把制止“损害道德和良好习俗的行为”也列为书报检查的一项任务。检查令则把这一
  处当作法令第 2 条的引文加以引用。但是,如果说检查令的解释在宗教方面作了某些补充,
  那么在道德方面这个解释却漏掉了某些东西。对道德和良好习俗的损害变成了对“礼仪、习
  俗和外表礼貌”的破坏。我们可以看到,作为道德的道德,作为这个世界(它受自己的规律
  支配)的原则的道德正在消失,而代替本质的却是外表的现象、警察的尊严和传统的礼仪。
  谁该得到荣誉,就把荣誉给谁,在这里,我们看到了真正的彻底性。道地的基督教立法者不
  可能承认道德是一种本身神圣的独立领域,因为他们把道德的内在的普遍本质说成是宗教的
  附属物。独立的道德要损害宗教的普遍原则,宗教的特殊概念是同道德相抵触的。道德只承
  认自己普遍的和合乎理性的宗教,宗教则只承认自己特殊的现实的道德。因此,根据这一检
  查令,书报检查应该排斥像康德、费希特和斯宾诺莎这样一些道德领域内的思想巨人,因为
  他们不信仰宗教,并且要损害礼仪、习俗和外表礼貌。所有这些道德家都是从道德和宗教之
  间的根本矛盾出发的,因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宗教的基础则是人类精神的他
  律。书报检查制度所进行的令人讨厌的革新,一方面表现为它的道德良心的减弱,另一方面
  则表现为它的宗教良心的大大强化;现在我们撇开这种讨厌的革新不谈,再来看看比较令人
  高兴的东西——让步。
  “由此特别可以得出结论说,凡对整个国家管理机关或个别部门作出评价的作品,凡根
  据业已颁布或尚待颁布的法律的内在价值对这些法律进行讨论、揭露错误和缺点、指出或提
  出改进办法的作品,只要措辞合乎礼貌,倾向善良,就不能仅仅因为它们不符合政府的精神
  而拒绝发表。
  ”
  探讨要谦逊和严肃,这是新检查令和旧的书报检查法令的共同要求,可是,新检查令认
  为,措辞合乎礼貌和内容真实同样都是不够的。对于检查令来说,倾向才是它的主要标准,
  而且是它的贯穿始终的思想,但是在法令中甚至连“倾向”这个字眼也找不到。这种倾向究
  竟是什么,这一点新的检查令只字未提。可是,从下面一段引文中可以看出,对检查令来说,
  倾向是多么重要:
  “这方面必要的前提是,对政府措施发表的见解,其倾向不是敌对的和恶意的,而是善
  意的。这就要求书报检查官具有良好的愿望和鉴别的能力,善于区别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与
  此相适应,书报检查官也必须特别注意准备出版的作品的形式和语调,一旦发现作品因感情
  冲动、激烈和狂妄而带有有害的倾向,应不准其印行。”
  这样一来,作者就成了最可怕的恐怖主义的牺牲品,遭到了涉嫌的制裁。追究倾向的法
  律,即没有规定客观标准的法律,是恐怖主义的法律;在罗伯斯比尔执政时期,国家在危急
  情况下所制定的就是这样的法律,在罗马皇帝们在位时期,国家在腐败不堪的情况下所制定
  的也是这样的法律。凡是不以当事人的行为本身而以他的思想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
  对非法行为的实际认可。与其把我要留胡子的想法当作剪胡子的标准,倒不如像那位俄国沙
  皇所做的那样,干脆让御用的哥萨克人把所有人的胡子统统剪掉。
  只是由于我表现自己,只是由于我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
  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
  是法律在处置我时所应依据的唯一的东西,因为我的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
  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可是,追究倾向的法律不仅要惩罚我
  所做的,而且要惩罚我在行动以外所想的。所以,这种法律是对公民名誉的一种侮辱,是一
  种危害我的生存的法律。
  我可以随便挣扎,设法摆脱困境,但是事态决不会因此而有丝毫改变。我的生存遭到了
  怀疑,我的最隐秘的本质,即我的个性被看成是一种坏的个性,而且由于这种意见我要受
  到惩罚。法律之所以惩罚我,并不是因为我做了坏事,而是因为我没有做坏事。其实,我之
  所以受到惩罚,是因为我的行为并不违法,只是由于这一点,我就迫使好心肠的、善意的法
  官去追究我那非常慎重、并未见诸行动的坏的思想。
  追究思想的法律不是国家为它的公民颁布的法律,而是一个党派用来对付另一个党派
  的法律。追究倾向的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这是制造分裂的法律,不是促进统
  一的法律,而一切制造分裂的法律都是反动的;这不是法律,而是特权。一些人有权干另一
  些人无权干的事情,这并不是因为后者缺乏什么客观品质(像小孩子不会缔结条约那样),
  不,不是这样,而是因为他们的善良意图,他们的思想遭到了怀疑。即使公民起来反对国家
  机构,反对政府,道德的国家还是认为他们具有国家的思想。可是,在某个机关自诩为国
  家理性和国家道德的举世无双的独占者的社会中,在同人民根本对立因而认为自己那一套反
  国家的思想就是普遍而标准的思想的政府中,当政集团的龌龊的良心却臆造了一套追究倾向
  的法律,报复的法律,来惩罚思想,其实它不过是政府官员的思想。追究思想的法律是以无
  思想和不道德而追求实利的国家观为基础的。这些法律就是龌龊的良心的不自觉叫喊。那么
  怎样才能使这种法律付诸实施呢?这要通过一种比法律本身更令人气愤的手段——侦探,或
  者通过认为所有写作流派都是值得怀疑的这样一种事先协定,由此,当然又要追究某人是属
  于哪一种流派的。在追究倾向的法律中,立法的形式是同内容相矛盾的,颁布这一法律的
  政府疯狂地反对它本身所体现的东西,即反对那种反国家的思想,同样,在每一种特殊的场
  合下,政府对自己的法律来说就好像是一个颠倒过来的世界,因为它用双重的尺度来衡量事
  物。对一方是合法的东西,对另一方却是违法的东西。政府所颁布的法律本身就是被这些
  法律奉为准则的那种东西的直接对立面。
  新的书报检查令也陷入了这种自身固有的对立之中。它在指摘新闻出版界时痛斥为反国
  家行为的一切事情,它自己全都照干不误,并且以此作为书报检查官应尽的职责,这样,它
  就陷入了矛盾。
  譬如,检查令禁止作者怀疑个别人或整个阶级的思想,但是同时它又允许书报检查官把
  全体公民分成可疑的和不可疑的两种,分成善意的和恶意的两种。新闻出版被剥夺了批评的
  权利,可是批评却成了政府批评家的日常责任。但事情并不限于这种本末倒置。在报刊内部,
  反国家的因素在内容方面表现为某种特殊的东西,在形式方面则是某种普遍的东西,即要交
  给公众评判的东西。
  可是,现在事情颠倒过来了:现在,特殊的东西在内容方面表现为合法的东西,而反国
  家的东西却表现为国家的意见,即国家法;就形式而论,反国家的因素现在表现为一种普遍
  光芒照不到的、远离公开自由的发表场所而被赶进政府批评家的办公厅里去的特殊东西。又
  如,检查令想要保护宗教,同时又破坏了所有宗教的最普通的基本原则——主观思想的神圣
  性和不可侵犯性。检查令宣布,心灵的法官是书报检查官,而不是上帝。又如,检查令禁止
  使用侮辱个别人的词句和作出败坏其名誉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