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 节
作者:连过十一人      更新:2022-12-23 20:22      字数:4811
  【原文】
  14·4或曰:“欲为之用,故令相贼害。贼害,相成也。故天用五行之气生万物,人用万物作万事。不能相制,不能相使;不相贼害,不成为用。金不贼木,木不成用;火不烁金,金不成器。故诸物相贼相利。含血之虫相胜服、相啮噬、相啖食者(1),皆五行气使之然也(2)。”曰:天生万物欲令相为用,不得不相贼害也,则生虎、狼、蝮蛇及蜂、虿之虫,皆贼害人,天又欲使人为之用邪?且一人之身,含五行之气,故一人之行,有五常之操(3)。五常,五常之道也(4)。五藏在内(5),五行气俱(6)。如论者之言,含血之虫,怀五行之气,辄相贼害。一人之身,胸怀五藏,自相贼也?一人之操,行义之心(7)自相害也?且五行之气相贼害,含血之虫相胜服,其验何在?
  【注释】
  (1)含血之虫:这里泛指动物。啮噬(ni8sh@聂士):咬。啖(d4n但)食:吞食。
  (2)本篇皆云“五行之气”,故疑“行”后脱一“之”字。
  (3)汉儒把仁、义、礼、智、信五种道德规范与五行相配,认为仁属木,智属火,信属土,义属金,礼属水。参见《春秋繁露·五行相生》。
  (4)常:十五卷本作“行”,可从。
  (5)藏(4ng脏):同“脏”。五藏:指脾、肺、心、肝、肾。
  (6)古代思想家认为人的五脏分别是由五行之气构成的。参见《白虎通德论·情性》、《元命苞》。
  (7)行:疑“仁”形近而误。
  【译文】
  有人说:“天想使万物成为可用的东西,所以才让它们互相残害。使万物互相残害,正是为了让它们相互依存。因此天用五行之气造就万物,人又用万物做成各种各样的事。可见不能互相制约,就不能互相有用;不能相互残害,就不能各自成为有用的东西。金不伤害木,木不能成为有用之物;火不冶炼金,金不会成为器皿。所以各种物体相互残害又相互产生有利效果。有血的动物,互相取胜,制服对方,互相对咬,互相吞食,这都是五行之气使它们如此的。”我要问:天造就万物想使它们相互成为有用的东西,不能不互相残害,于是就产生虎、狼、蝮蛇以及蜂、虿之类动物,全都来残害人,那么天是不是又想让人成为它们享用之物呢?一个人的身体里,有五行之气,所以一个人的行为,有仁、义、礼、智、信五种操行。仁、义、礼、智、信五种道德规范,也是金、木、水、火、土五行的道义。五脏在人体内,所以人体五行之气都具备。照议论者的说法,有血的动物,都有五行之气,就相互残害。那么一个人的身体,具有五脏,难道它们各自也要互相伤害吗?一个人的操行中,具有仁和义两个道德观念,难道也要自相危害吗?再说,金、木、水、火、土五种气相互残害,有血动物相互取胜,制服对方,又在什么地方有过验证呢?
  【原文】
  14·5曰(1):“寅木也(2),其禽虎也(3)。戌土也,其禽犬也。丑、未亦土也。丑禽牛,未禽羊也。木胜土,故犬与牛羊为虎所服也。亥水也,其禽豕也。巳火也,其禽蛇也,子亦水也,其禽鼠也。午亦火也,其禽马也。水胜火,故豕食蛇。火为水所害,故马食鼠屎而腹胀。”曰:审如论者之言,含血之虫,亦有不相胜之效(4)。午马也。子鼠也。酉鸡也。卯兔也。水胜火,鼠何不逐马?金胜木,鸡何不啄兔?亥豕也。未羊也。丑牛也。土胜水,牛羊何不杀豕?巳蛇也。申猴也。火胜金,蛇何不食猕猴(5)?猕猴者畏鼠也。啮猕猴者犬也。(6)鼠水。猕猴金也。水不胜金,猕猴何故畏鼠也?戌土也。申猴也(7)。土不胜金,猴何故畏犬?东方木也(8),其星仓龙也(9)。西方金也,其星白虎也(10)。南方火也。其星朱鸟也。(11)。北方水也,其星玄武也(12)。天有四星之精(13),降生四兽之体(14),含血之虫,以四兽为长,四兽含五行之气最较著。案龙虎交不相贼,鸟龟会不相害。以四兽验之,以十二辰之禽效之(15),五行之虫以气性相刻(16),则尤不相应。
  【注释】
  (1)根据本篇文例,疑“曰”前脱一“或”字。
  (2)按照阴阳五行的说法,十二地支分别配属于五行,寅、卯属木,巳、午属火,辰、未、戌、丑属土,申、酉属金,亥、子属水。参见《淮南子·天文训》。
  (3)禽:这里指动物。虎:汉代把十二地支分别配属十二种动物,即子鼠、丑牛、寅虎、卯兔、辰龙、巳蛇、午马、未羊、申猴、酉鸡、戌狗、亥猪。这种完整的配属,在现有文献中最早见于本篇。关于龙,本篇无,参见本书《言毒篇》:“辰为龙,巳为蛇”。
  (4)不:上文“或曰”句讲有血动物相互残害,此句意与上句背,故疑“不”是衍文。
  (5)猕(m0迷)猴:猴的一种,以野果、野菜为食。
  (6)根据文意,疑此句应在“戌土也”句前。
  (7)猴:根据上下文意,疑是“金之误”。
  (8)按照阴阳五行说法,五方和五行相配属,东方属木,南方属火,中央属土,西方属金,北方属水。参见《淮南子·天文训》。
  (9)仓:通“苍”,青色。按阴阳五行的说法,五色与五方相配属,青色属东方,赤色属南方,黄色属中央,白色属西方,黑色属北方仓龙:又称苍龙、青龙,东方七宿的总称。我国古天文学家将宇宙的恒星分为三垣、二十八宿和其他星座。又把二十八宿分为东、南、西、北四组,每组七宿。东方七宿:角宿、亢宿、氐宿、房宿、心宿、尾宿、箕宿连在一起,被认为象条龙,青色属东方,所以用仓龙称东方七宿。参见《说文·木》高诱注。
  (10)白虎:西方七宿的总称。西方七宿:奎宿,娄宿、胃宿、昴(m4o卯)宿、毕宿、觜(9资)宿、参(sh5n身)宿连在一起,被认为象只虎,白色属西方,故用白虎称西方七宿。
  (11)朱鸟:又称朱雀,南方七宿的总称。南方七宿:井宿、鬼宿、柳宿、星宿、张宿、翼(y@益)宿、轸(h7n枕)宿连在一起,被认为像只鸟,朱色属南方,故用朱鸟称南方七宿。
  (12)玄武:北方七宿的总称。北方七宿:斗宿、牛宿、女宿、虚宿、危宿、室宿、壁宿连在一起,被认为像只龟(武指龟的硬甲),一说象龟蛇相缠,玄色(黑色)属北方,故用玄武称北方七宿。
  (13)四星之精:王充认为,天地日月星辰都是物质实体,它们运动就施放出气。四星之精就是指苍龙、白虎、朱鸟、玄武四组星宿施放的气。
  (14)四兽:指龙、虎、鸟、龟。参见《礼记·曲礼》郑注。降生四兽之体:王充认为天上龙、虎、鸟、龟“四星”施放出来的气,就构成了地上这四种动物。
  (15)十二辰:十二地支也叫十二辰。
  (16)气性:这里指五行之气的性质。
  【译文】
  有人说:“寅属木,其动物属虎。戌属土,其动物属犬(狗)。丑、未也属土,丑的动物属牛,未的动物属羊。木克制土,所以犬与牛羊都被虎所制服。亥属水,其动物属猪。巳属火,其动物属蛇。子也属水,其动物属鼠。午也属火,其动物属马。水克制火,所以猪吃蛇。火被水害,所以马吃鼠屎就腹胀。我以为:果真像议论者说的,有血的动物,也有相互争斗取胜的证明。午属马。子属鼠。酉属鸡。卯属兔。水克制火,鼠为什么不去追赶马?金克制木,鸡为什么不去啄食兔子?亥属牛。未属羊。丑属牛。土克制水,牛羊为什么不杀死猪?巳属蛇。申属猴。火克制金,蛇为什么不吃猕猴?猕猴怕鼠。鼠属水,猕猴属金。水不能克制金,那猕猴为什么害怕老鼠?咬猕猴的是狗。戌属土。申属金。土不能克制金,猴又为什么怕狗呢?东方属木,其星属苍龙。西方属金,其星属白虎。南方属火,其星属朱鸟。北方属水,其星属玄武。天有苍龙、白虎、朱鸟、玄武“四星”的精气,所以在地上造就出龙、虎、鸟、龟“四兽”的身体。有血动物,以四兽为头领,因为四兽所具有五行之气最显著。考察龙与虎相遇不会相互残害,鸟与龟碰上也不会相互伤害。用四兽来验证,用十二地支代表的动物来考察,所谓具有五行之气的动物按五行的性质要相互克制,就更加不符合事实。
  【原文】
  14·6凡万物相刻贼,含血之虫则相服(1),至于相啖食者,自以齿牙顿利(2),筋力优劣,动作巧便,气势勇桀。若人之在世,势不与適(3),力不均等,自相胜服。以力相服,则以刃相贼矣。夫人以刃相贼,犹物以齿角爪牙相触刺也。力强角利,势烈牙长,则能胜;气微爪短,诛胆小距顿(4),则服畏也。人有勇怯,故战有胜负,胜者未必受金气,负者未必得木精也。孔子畏阳虎,却行流汗(5),阳虎未必色白(6),孔子未必面青也。鹰之击鸠雀(7),鸮之啄鹄雁(8),未必鹰、鸮生于南方而鸠雀、鹄雁产于西方也,自是筋力勇怯相胜服也。
  【注释】
  (1)上文言“含血之虫相胜服”,故疑“服”前夺一“胜”字。
  (2)顿:通“钝”。
  (3)適(d0敌):通“敌”。与適:与之相匹敌,与之相等。
  (4)诛:据上下文意,疑是衍文。距:爪。
  (5)阳虎:即阳货。参见28·58注(1)。却:退。事不知何出。
  (6)色白:按照阴阳五行的说法,白色属金,青色属木。参见《吕氏春秋·十二纪》。
  (7)鸠(ji)究):斑鸠一类的鸟。
  (8)鸮(xi1o肖):鸱(ch9吃)鸮,猫头鹰一类的鸟。鹄(h*胡):天鹅。
  【译文】
  凡是万物都互相克制残害,有血动物则相互争斗取胜,至于它们互相吞食,是由于因牙齿的锋利与不锋利,体力的强弱,动作的灵巧敏捷,气焰声势勇猛凶暴的缘故。像人在社会上,势力不相等,力量不平均,自然要互相争斗取胜,互相制服。以力量相互制服,于是用刀相互残害。人用刀相互残害,就像动物用齿、角、爪、牙互相争斗刺杀一样。那力量强大犄(j9基)角锋利,气势猛烈牙齿很长的,就能取胜;气势弱小脚爪很短,胆量小的脚爪不锋利的,就只好屈服,恐惧。人有勇敢的有怯懦的,所以打仗有胜利的有失败的,胜利的不一定禀受过金气,失败的不一定承受了木气。孔子害怕阳虎,据说见了他汗流浃背要向后退着走,阳虎未必脸白属金,孔子也未必面青属木。鹰隼(s(n损)之攻击斑鸠麻雀,鸱鸮之啄食天鹅大雁,未必鹰隼、鸱鸮生在南方属火而斑鸠、麻雀、天鹅、大雁产在西方属金,而是由于这些飞禽体力凶猛与怯弱相互争斗取胜,制服的结果。
  【原文】
  14·7一堂之上,必有论者。一乡之中,必有讼者。讼必有曲直,论必有是非。非而曲者为负,是而直者为胜。亦或辩口利舌,辞喻横出为胜(1);或诎弱缀跲(2),蹥蹇不比者为负(3)。以舌论讼,犹以剑戟斗也。利剑长戟,手足健疾者胜;顿刀短矛,手足缓留者负(4)。夫物之相胜,或以筋力,或以气势,或以巧便。小有气势,口足有便,则能以小而制大;大无骨力,角翼不劲(5),则以大而服小。鹊食猬皮(6),博劳食蛇(7),猬、蛇不便也。蚊虻之力不如牛马(8),牛马困于蚊虻,蚊虻乃有势也。鹿之角足以触犬;猕猴之手足以搏鼠。然而鹿制于犬,猕猴服于鼠,角爪不利也。故十年之牛(9),为牧竖所驱(10);长仞之象(11),为越僮所钩(12),无便故也。故夫得其便也,则以小能胜大;无其便也,则以强服于羸也(13)。
  【注释】
  (1)喻:清楚。横出:流畅。
  (2)诎(q)曲):言语钝拙。缀(chu^辍):通“辍”,中止,停止。跲(ji2颊):牵绊。缀跲:形容迟钝。
  (3)蹥蹇(li2nji3n连减):艰难。这里指说话结巴。不比:这里指语言不连贯。
  (4)留:这里是迟钝的意思。
  (5)劲:坚强有力。
  (6)参见《说苑·辨物》。
  (7)博劳:又称伯劳,是一种鸟。食大型昆虫以及蛙类、蜥蜴类或小型鸟兽等。终年留居我国西南、长江流域以南直达华南地区。参见《吕氏春秋·仲夏纪》高注。
  (8)虻(m6ng萌):一种蚊虫,形似蝇而稍大。雌虫刺吸牛等牲畜血液,危害家畜。
  (9)年:《太平御览》卷八九九引《论衡》文作“围”,可从。围:这里指两手拇指与拇指相对、食指与食指相对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