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 节
作者:嘟嘟      更新:2022-10-03 20:14      字数:4812
  界线,可是,原告律师既然坐在了一个案件刑、民两部分合并审理的法庭你就不能
  封住他的嘴,况且,既然涉及民事赔偿,就得分清错责,他就有权说三道四。
  受害人聘请的,确实是个厉害角色,刚才控方的提问,实际上多数是他在问。
  这个原告律师认定,乔渊不是过失伤害致人死亡,而是故意杀人。他不是用定罪的
  名义,而是用要求民事赔偿的名义,说这番话的。他的话在整个法庭大厅不啻扔了
  个炸雷。接着,他就用平静的口气,故意慢吞吞地,一点一点说依据。
  原告律师认为,任何人都无权拿着枪到处拦截车辆,盘查行人,即使是警察,
  也必须经过授权,或领取任务,才能执行他的职务。他说,乔渊病休在家,意味着
  他的警察职务处于停止状态,即意味着,他丧失了上路拦查他人,以及开枪射击的
  权力。他说,当时,乔渊不属于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可是,他却擅自拿枪,朝闯
  卡的车辆扫射,造成一死两伤,其中死者系一名10岁男孩,伤者系两位无辜农民。
  他明知举枪扣动扳机意味着什么,但他这么做了,他故意让这种极其严重的后果发
  生了,因此,他不是过失伤害致人死亡,而是故意杀人。
  我们刑警队为乔渊聘请的是个五十来岁的律师,也是个厉害角色。他做的是无
  罪辩护,他认定,乔渊既不构成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更不是故意杀人。他请大家
  想一想,发生了歹徒劫枪抢劫案,某个警察正生病躺着吊盐水,他如果是个不称职
  的警察,或者是个责任心不怎么强的警察,甚至,是个稍稍懒惰一点的警察,大可
  以继续吊他的盐水,根本没有必要中断治病,冒着歹徒可能开枪抵抗这样一种生命
  危险,赶去参加搜捕。他说,不要说他是警察,哪怕就是一个有正义感的普通公民,
  也会义不容辞地加入追捕,因此,他的当事人更有权利这么做。
  往下,不知怎么就扯到了什么“合法的名义”和“合法的授权”上,双方纠缠
  不清。原告律师崇尚“合法的授权”,他指出,在“合法的名义”下,非常糟糕、
  甚至极其残酷的事都会发生。他举了一系列的例子,都是以前的事,他越扯越远,
  还扯到了我爸跟李队长先刀刃相加、后执手相救的那个年代,说得近乎危言耸听。
  他扯得确实太远了,审判长不得不提醒他,必须针对本案争论焦点进行辩论。
  于是,话题再次回到我身上,那就是,我赶到卡点以后,有没有对乔渊授权,
  有没有资格对乔渊授权。原告律师继续拿我的证言制造炸弹。他引述说,乔渊是听
  了我的“建议”留下的,“建议”是对等的,平行的,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
  它不是“授权”,责任应该自负。他指出,我并未担任任何领导职务,是跟乔渊平
  起平坐的普通刑警,况且,乔渊就读四年制警官大学,我就读两年制警校,他比我
  还大一岁,凡此种种,我根本不具备向他授权的资格。辩方,也就是被告律师,也
  抛出我的证言制造炸弹。他引述说,是我“让”乔渊留下的,“让”介于“指定”
  和“命令”之间,可以视为一种授权。他指出,我虽然不是领导,虽然学历低一些,
  年龄还小一岁,但是,我比乔渊早两年当刑警,从事公安工作的资历比乔渊长,经
  验比他丰富。一般说来,先进门为师,在没有其他领导在场时,在那种特定情况下,
  我当然有资格授权。
  他俩吵得喋喋不休,没完没了。审判长再次出面干预。他说,法庭已经充分注
  意到双方的观点,他把它们分别复述了一遍,说,法庭在合议时,将认真考虑这两
  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他要求,下次开庭时,双方不要再重复旧的观点,必须就新的
  问题展开辩论。然后,他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8
  案子前后开了三次庭,在此期间,我开始练起了我的脑。这句话的准确意思是
  说,就跟我按照爷爷传授的那一套练我的眼一样,我又按照法律规定的那一套,练
  起了我的脑。每当出庭作证时,我必须让我的脑兴奋,让它像我已经练成了的眼那
  样。我说的每一句话,必须措辞明确,内容完整,滴水不漏,不能产生任何歧义。
  而且,假如我无意之间涉及以前说过的话,还必须保持高度一致,就是说,前边讲
  过的,跟后来重复的,必须词同字合,不能发生哪怕是一丁点儿的偏差。如果不是
  这样,原告律师和被告律师,这两个靠嘴巴挣钱的非常厉害的角色,肯定会揪住我,
  翻来覆去,纠缠不清。他们还会乘机回到已经吵闹过的老问题上,继续吵闹,折腾
  不休。
  那个什么“合法的名义”和“合法的授权”,就是这样,被重新翻捡出来抛向
  法庭的。原告律师显然对此素有研究,有备而来。他一口咬住“合法的名义”不放。
  他继续危言耸听说,如果不加限制,在“合法的名义”下,就可能干各种各样的坏
  事而不受处罚,甚至不受谴责。他打比方说,有人听到外面抓小偷,他赶去加入,
  当然没有错。可是,如果他在抓小偷这个“合法名义”下,瞅着马路上的任何人,
  逮谁是谁,只要他认为是小偷,就按倒捆起来,或者抓住了小偷,却在送派出所之
  前,痛揍对方一顿,甚至要了他的命,那么,就不啻一场灾难。他说,“合法的授
  权”不同,法律赋予公民抓小偷的权利,但有明确的限制,你不能滥施私刑,谁都
  不该逾越界限,谁都不能乱来。
  他还要嗦下去,想把人们带进历史长河,找那些触目惊心的例子,大家可受
  不了了,审判长忍不住打起呵欠,提醒说,他不能再这样,老是重复个不停,必须
  说新的东西。否则,他得停一停,暂时免开尊口。
  这时,两位代表国家公诉的检察员,才得以不受干扰地工作。他们就本案刑事
  部分,向我提问。由首席检察员提出的问题是,谁先开的枪。
  我作证说:“是我,是我先开的枪。”
  他问:“开了几枪?”
  我说:“三枪。”
  他问:“打在什么地方?”
  我说:“空中,全部打上天空了。”
  他问为什么。他问我,为什么要瞄准天空,而不是瞄准强行闯卡逃跑的红色出
  租车,还一连打了三枪。
  我停顿下来,琢磨了一下。在首席检察员提问之前,我已经按照法律的那一套,
  练起了我的脑,练了有些时间了。我的脑告诉我,当你走进法庭,登上证人席,是
  不能照着性子胡来,想说就说的。你得想清楚了再说,而且,即使你想清楚了,还
  得保证能说清楚,然后你再说。比如这会儿,我就觉得真难说清楚,我总不能告诉
  检察员,我一开始确实盯住了红色出租车,准备朝它射击的,可在一瞬间,我突然
  地,无缘无故地改变了主意,就像当年,我爸攮穿了李队长肚皮,肠子滑落出来,
  接着突然改变主意,放下屠刀,背着对方翻过那么高的围墙一样。
  我说:“是我先开的枪,一共打了三枪,我把子弹全部打到天空中了。”
  检察员没再纠缠,他们放过了我,问第二个问题,就是,乔渊朝红色出租车射
  击的三枪,是什么时候打的。是我开了第一枪以后,还是第二枪以后,还是三枪全
  部打完?
  我想了想,记忆有些模糊。我又用我的脑想了想,觉得我可能动作快一些,因
  为,我练好了我的眼,乔渊没有。当时,我已经拿眼盯住了那辆车,乔渊做不到那
  么敏捷,他会落后很多很多。
  我说:“我打完三枪以后,他才开枪,也是打了三枪。”
  检察员问:“你的三枪跟他的三枪,它们中间,有没有间隔?间隔了多长时间?”
  我说:“我说不准,但肯定有间隔。也许是三秒,也许是五秒。我能肯定的是,
  我的三枪跟他的三枪中间,肯定有间隔。”
  检察员结束了发问,开始论证他们对乔渊的指控。乔渊涉嫌犯的是过失伤害致
  人死亡罪。他们的依据大致如下:第一点,乔渊没有首先鸣枪警告,而是直接朝闯
  卡车辆开枪射击;第二点,是检察人员发现的一个重要细节,就是,歹徒乘坐的是
  一辆红色夏利车,而乔渊枪击的,是一辆红色富康出租车;第三点是人所共知的,
  就是他打死打伤的,并非实施了抢劫行为的歹徒,而是三个无辜的人,其中包括一
  名正过10周岁生日的儿童。两个检察员认为,乔渊主动参加搜捕歹徒,并无不当,
  但没有严格按照警察使用枪械的规定去做,并且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一定程度
  上触犯了刑律。他们要求法庭,据此对其定罪,给予必要的处罚。
  被告律师调整方向,来对付两个检察员。他反驳说,刚才证人作证时,说得很
  清楚,他已经向空中一连开了三枪,三枪过后还有间隔,也许是三秒,也许是五秒,
  这就是鸣枪示警。然后,被告才举枪射击。因此,公诉人指出的第一点,说被告没
  有示警就直接开枪,不能成立;第二点,关于富康不是夏利的问题,被告律师指出,
  从价格上看,夏利低于桑塔纳,桑塔纳又低于富康,夏利当然不能跟富康相提并论。
  但从外形看,富康跟夏利极其相像。而且,这座城市的富康出租车,都跟夏利一样
  是红色的。被告律师说,实际上,富康司机就是想钻空子,当谁把富康误看成夏利,
  坐进去时,司机一声不吭,到了目的地以后,他才提醒这是富康,让你付富康的钱。
  后来,在激烈竞争中,富康不得不降价后,司机又玩起了新花样。有人坐进去时,
  他嘘寒问暖,说长论短,逗你讲话,辨别你的口音,若是当地人,他按夏利价格收
  账;若是外地人,他会隐瞒真相,让你付富康原价。被告律师说自己不止一次经历
  过。他声明,他之所以颠三倒四这么说,是要证明,从外形看,红色富康跟红色夏
  利很难区分,何况,那是一辆强行闯卡的车,在高速行驶下,既没有时间,也没有
  条件仔细辨认。因此,公诉方的第二点指控,也不能成立。被告律师对第三个指控,
  干脆嗤之以鼻,他说,如果一死两伤的不是无辜者,而是抢劫钱款的歹徒,那么,
  他的当事人,此时此刻,肯定不会在这儿当被告受审,而会到某个庆功嘉奖大会上,
  接受勋章。
  他们互相对着干,干得真像那么回事,一直把所有的焦点争论完毕,才闭紧嘴
  巴。接着,庭审进入下一个程序,由被告做最后陈述。
  乔渊一开口,就害了他自己。他说话时,没动动脑子,哪些话该说,哪些话不
  该说。他根本没练他的脑。他啊,想到什么说什么。在那一刻,做最后陈述时,他
  突然想到开枪之前,跟那个红色夏利司机吵架的事,他由着性子胡来,就说了这件
  事。乔渊说,那人嚷着出城,要接私营企业主赶乘飞机,怎么也劝阻不了他,他不
  肯调转车头,而是让它停在路边,两只车灯像眼睛似的,瞪着那个县城方向。他嘴
  里骂骂咧咧,拿脚拼命踢车轱辘,还说是骂他自己,骂他的车的。乔渊承认,当时
  自己真是被那人气得发疯,脑子炸成一团,这时,那辆红色出租车风驰电掣一般冲
  撞而来,强行闯了卡点,还将他拖倒在地,打了好几个翻滚。这样一来,他的满腔
  怒火腾腾地烧将起来,不可抑制,当时,忘了用脑子想一想,实际上,他说自己想
  都没想,就举起枪,朝它开了火。
  法庭裁定乔渊罪名成立。他的不动脑子的最后陈述,恰好印证了公诉方的指控,
  害了他自己。法律对“过失犯罪”的定义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应当预见,
  由于当事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造成了严重后果的,以过失犯罪论处。乔渊符合
  后一种情况,他应当预见到,举枪直接朝红色出租车射击,会造成车内人员伤害,
  但他沉溺于暴怒之中,想都没想,就朝它开了火。他以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
  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与此同时,他得赔偿受害人合计53202万元,其中包
  括:死者丧葬费,伤者医疗费,死者亲属及伤者精神损失费。
  宣判完毕,坐在旁听席上的刑警们,包括李队长,都拿还算平静的目光,看走
  下被告席的乔渊。然后,他们把目光转向了我。这些目光可不怎么平静,很不平静。
  他们竟然拿眼盯了我一下,我确确实实感到,我的那些刑警队的同事,每个人都拿
  他的眼,不是朝我看,而是,像烙铁烙人似的,盯了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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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队长让我找借口避一避,哪怕几天也成。他说,?